四份管理文件-宁波律师协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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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份管理文件-宁波律师协会

附件1: 宁波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促进宁波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各项工作开展,规范本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根据《宁波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是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在《宁波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本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其他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条?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调整撤销及工作职责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本专门委员会的活动规则; (二)制定本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 (三)负责实施本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 (四)根据常务理事会安排,参加或主持与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重大课题的调研和重大问题的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五)审议、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六)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各委员会可根据本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及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理事会。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由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责任感,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组成。 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本会会长、副会长兼任副主任。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顾问由专门委员会提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到行业纪律处分; (三)当年度会员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加本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对本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规范自身的言行,维护本专门委员会的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主任的权利与义务: (一)领导、制定本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专门委员会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专门委员会工作任务; (四)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完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 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接受监事会的,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应监事参加监事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本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宁波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与活动规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宁波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活动,依照《律师法》和《宁波市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作为本会组织开展会员业务学习、培训、研究、交流活动,指导律师开展业务的工作机构。旨在发挥会员的积极性,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拓展律师业务领域,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增强宁波律师行业的整体实力。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管理、指导、考评,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开展专业领域业务理论研讨工作,组织业务理论和实务经验交流活动; (二)进行本专业领域工作调研和市场调研,为律师业务拓展提供前瞻性信息和战略性意见、建议; (三)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研发新的法律服务产品并向会员进行推广、指导; (四)从本专业角度对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活动及其他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提出专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为律师提供专业性咨询意见,对重大疑难案件或社会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七)协调律师专业活动,建立与律师专业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 (八)进行本专业领域信息收集、整理、披露、共享活动; (九)受本会指派,开展与境外律师的交流活动; (十)开展其它与律师业务有关或理事指派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根据本地律师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立以下专业委员会: (一)一带一路与涉外专业委员会; (二)海事海商与物流专业委员会; (三)金融与资本市场专业委员会; (四)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 (五)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 (六)刑法及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 (七)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 (八)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 (九)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 (十)行政法专业委员会; (十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十二)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十三)民商法专业委员会; (十四)互联网专业委员会。 本会可根据律师工作发展的具体情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专业委员会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热心公益事业的资深律师组成,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熟谙相关专业业务,具有良好的社会职业形象。委员人数一般为十五至四十五名,如初始委员不到十名的,该专业委员会暂不设立,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调整。 专业委员会初始委员资格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律师取得: (一)在本专业领域拥有5年以上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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