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租庸调制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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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租庸调制规定

* 编户制度 租调制 租庸调制 两税法 一条鞭法 摊丁入亩和地丁银 编户制度 主要盛行于两汉,编户农民对封建国家承担田租、算赋、口赋和兵役四项负担。 租调制 主要实行于魏晋南北朝。教材主要介绍了北魏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这里的“调”指户税,征收帛或布。 租庸调制 实行于隋至唐中期。唐朝的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叫做“租”;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叫做“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 两税法 为解决财政困难,780年唐政府接受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秋两次收税。该赋役制度改变了过去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个大变革。 一条鞭法 1581年,张居正为了增加明政府的财政收入,把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叫做“一条鞭法”。由于大地主的阻挠破坏,一条鞭法实行不久就停止了,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 摊丁入亩和地丁银 清初雍正在位时期,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赋税,叫做“地丁银”。这样,自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被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 租庸调制实行的社会经济意义 两税法实行的社会经济意义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沿革 租庸调制实行的社会经济意义 1、以庸代役,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一方面使劳动时间增加;一方面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劳动积极性也响应提高。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2、剥削量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唐太宗说:“今省徭薄赋,不夺其时,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则其富有矣。”(《贞观政要.论务农》) 两税法实行的社会经济意义 1、两税法将唐代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归并为户税和地税两种,这样既简化了征课名目,又可以使赋税相对稳定。从制度上避免了官吏乱摊派的可能。 2、两税法按照各户的贫富程度确定征税标准,较为公平。 3、两税法以货币计算和交纳赋税,对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4、两税法扩大了征税面,保证了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沿革 1、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以两税法为标志。 2、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3、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4、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为标志。 5、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6、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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