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315认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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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315认证

行业及国家标准认证 合 同 书 (20 年版) 信用服务合同编号: 中美证字〔20 〕 号 委托单位(甲方): XXX有限公司 (盖章) 认证机构(乙方): 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 (盖章) 法律责任: 认证机构对证书和报告及铭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委 托单位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要求暂停或撤销引起的责任。 行业及国家标准认证合同书 信用服务合同编号:〔20 〕 号 委托单位: 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认证机构: 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推动、行业自律、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在双方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 合同类型 ?初次审核 □续证审核 □复评审核 □转换审核 2 合同范围 2.1 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索引: 2.1.1 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正式实施。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杜绝虚假资料;广大企业老板对广告宣传、招标投标使用虚假资料意识增强;各地“信用监督官亮剑招投标市场”,依法调查提供虚假资料投标行为,净化投标市场、维护国家利益。2014年5月1日新修订《商标法》正式实施。继“国家免检”、“中国名牌”、“名优产品”、“消费者满意品牌”等叫停之后,5月1日起新修订的《商标法》正式实施,“驰名商标”标识也被明确禁止用在商品包装上或广告宣传、展览上。驰名商标退出广告市场,为信用管理体系认证进入消费指引扫清路障,亿万消费者对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的期待!2014年6月14日,明确指出了“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 2.1.6 2013年5月17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制办针对全国地级市以上机构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要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应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2.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 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1.9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 2.1.10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 2.1.11 中纪委转发工信部、监察部等13部委《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 2.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2.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报告、资信评估、信用评级、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包括各类假认证、假评级、虚荣誉、假报告、假证书、假铜牌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2.1.16 IB/T E-315:9002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国际通用标准) 2.1.17 IB/T ISO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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