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高管法律风险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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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高管法律风险防范

公司高管与股东可能涉及的三大领域责任风险及防范 一、公司高管的责任风险 (一)高管的责任风险来源 公司的高管人员面临三种责任风险,主要源于其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司高级职员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上的高管义务规范由概括性条款和禁止性细则组成。概括性条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法》第147、149条)。规定了董事和高管不得从事的若干行为(《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第148条)。在公司诉讼实践中,法院并未将涉及公司高管的纠纷处理工作局限于公司法列举的事由上,判决认定的管理者违反义务的行为样态也不限于公司法列举的禁止行为。 公司高管首先应受《公司法》关于高管忠实、勤勉义务规定的约束。《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的一般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48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的禁止性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此外,公司高管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一步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公司所负的忠实、勤勉义务。除了《公司法》第147、148、149条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还包括:1、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不当利益;3、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4、不得进行内幕交易;5、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6、不得违规进行信息披露;7、督促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防范股东抽逃出资;8、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9、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10、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职务行为;11、不得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12、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13、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14、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15、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16、被收购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17、不得违法买卖公司股票。 (二)公司高管的民事责任风险 1、公司高管对公司所负的民事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忠实义务,造成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民法总则》第134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忠实或勤勉义务时,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管理者:(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管理者的行为如果违反其与公司间的合同,公司当然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类似的规定还可见于《公司法》第149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1条、《企业破产法》第125等。 (2)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是因为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到忠实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违法收入归入公司责任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条规定,具有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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