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概述-北京大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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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概述-北京大学

『如何学习债权』 1.处理关系: (1)基本知识理论的学习深入的理论研究:以基础为主 (2)立法法律的适用性解释:适用性解释更重要,不宜随意评价立法 (3)理论实务 2.参考文献: ·教材:全面,介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水平之间,平时学习足够;新。(推荐) ·《民法债权》(社科院 王家福主编) :全面 (推荐) ·《合同法研究》 (王利明) ·工具书:《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郑玉波、史尚宽、丘宗志、 ·国外著作:《民法通论》(拉伦茨 德);《合同法导论》(阿迪亚 英);《英美契约法论》(杨真 台) ·论文:帮助了解目前法学界的前沿问题,社会之所需; ·法条:《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讲 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中国古有“债”:仅包括金钱之债;债责不分(现在债与责分开,只讲债的当为); 多指债务(现在突出债权,一种私权和财产权) ·《民法通则》颁布前,债的地位有所变化:50年代学习前苏联,其法律中有“债”(法律上已有现代法律意义上债的概念)-1978年,开始民法典起草,债的概念存废引起争论-《民法通则》确认债的概念。 反对“债”:法律上的概念与日常生活中差距太大;各种债之间性质差异大于共性,无需统一。 ·目前制定民法典,债的存废又产生争论:英美法中没有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并不十分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侵权行为法独立化,债的存在没有必要 定义: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一方有权请求对方为特定的行为,其中有请 求权的一方为债权人,对方为债务人。 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为基础 (1)广义的债:所有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债之关系)。 (2)狭义的债:具体(某一单项)的债权或债务。 二,债的特征 ·教材:A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C债是以请求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D债是财产关系 与物权区别,基本就将债权的特点显示出来。(两者都是最纯粹的财产权,在实践中错综复杂) 1.相对权VS绝对权: (1)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相对关系(权利) ——债权人的债权是相对于债务人的债务而言的,反之亦然。 ——“债是当事人之间的法锁”(A两头栓债权人和债务人,效力仅及于对方;B仅能有权约束对方) ——债的约束力及于且仅及于双方。(我只受我的允诺约束)——保障人身自由的基本方式 例:购销合同,甲-乙-丙,甲和丙之间没有约束力,丙对甲是完全自由的。 ·从前的做法:甲可以告诉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违反债的相对性 ——在英美法中存在类似的“合同的相对性”。 例:甲乙(女)结婚,双方父亲之间签订合同,乙父在他们结婚后赠与甲200镑,没有交付。甲父死后甲将乙父告上法庭,法院不接受,认为甲非合同当事人,无告诉权。(后改变) (2)物权是绝对权,效力及于物权人 以外的一切人(不作为义务)。 ·债权效力的扩张,在一定程度上及于第三人,具有代位权和撤消权。 例1:甲—乙-丙。乙没有财产,但是如果乙对丙的债权实现,则拥有财产,自然可以满足 甲的债权。如果乙怠于行使债权,因代位权制度,甲可以直接向丙主张权利(效力延伸)。 例2:甲—乙-丙。乙为了规避对甲的债务,将钱赠与给丙。因撤消权制度,甲可以主张撤消乙丙之间的赠与合同,实现债权。 ·债权的物权化:债权在特殊的时候具有某种物权(绝对权)的属性,可以对抗任何人。 承租权的物权化——可以对侵犯承租房屋的人主张权利;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权。 侵害债权制度(合同法中没有) 预告登机制度/商品房预售登机制度:债权具有了排他性(如他人不能再买预售出的商品房)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例A:信托关系中,A将财产赠与B但决定B每月给予C一万元-C具有得到钱的请求权 例B: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有请求权进行索赔。 例C:A请客吃饭,大家食物中毒,A与餐馆间有债,但是其他人是被附保护的,也有权请求。如果按照侵权责任,中毒者需要举证;但违约的举证责任较轻。 ·物权的债权化: 2.任意性VS法定性 (1)意定之债:赋予当事人极大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创设债的内容。 ·合同自由:创设自由、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解除自由…… ·根据:商品交换的复杂性 (2)物权的法定性:类型固定 +类型强制 ·提单(物权)提货单(债权) 3.请求权VS支配权 (1)请求权:债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请求权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形式,目的-实现债权; 给付请求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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