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港口经营许可服务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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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港口经营许可服务指引

3705000102417 行政许可 从事港口经营许可 服务指南 东营市交通运输局发布 2015-09-21 从事港口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1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1 (二)实施机构……………………………………………………………1 (三)申请主体……………………………………………………………1 (四)受理地点……………………………………………………………1 (五)办理依据……………………………………………………………1 (六)办理条件(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705000102417 (二)实施机构:东营市港航管理局港口管理处 (三)申请主体:在东营市港区内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经营人 (四)受理地点: 东营市南一路359号东营市港航管理局港口管理处1212室 (五)办理依据 1.《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0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3.《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二十八条: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第四条: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六)办理条件 取得从事港口经营许可,应当符合港口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设施设备和操作规程。 5、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七)申请材料 港口经营许可审批所需材料 申请港口经营业务需提交基础材料及相关业务中拟经营业务的资料: 基础资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章程等; 3、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租赁证明、协议等);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7、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8、与港口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制度,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制度,港口作业现场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及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等); 9、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0、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业务的,提交《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 11、租用他人港口设施、设备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与港口设施、设备所有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以及港口设施、设备所有人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租用军用码头或公务码头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租赁协议; 12、租用他人港口机械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与港口机械所有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港口机械所有人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3、租用他人船舶经营的(租赁方必须为光船租赁),提交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的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 相关业务资料 1、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 (1)港口码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其中由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只提供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2)码头设施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新建码头设施投入试运行的,提交试运行备案文件复印件;《港口法》实施前建成投入使用且没有竣工验收资料的老码头,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3)码头、过驳锚地、浮筒平面布置图。 (4)港口码头泊位基本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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