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级和跨地区水路客货运输业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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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级和跨地区水路客货运输业务

1.从事省级和跨地区水路客货运输业务、水路运输辅助业及重要港口 经营许可 1.1: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贵州政务服务中心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窗口 业务电话:(0851监督电话:(0851法定期限:无相关规定(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2: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贵州政务服务中心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窗口 业务电话:(0851监督电话:(0851法定期限:无相关规定(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3:船舶营运证申领与配发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贵州政务服务大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窗口 业务电话:(0851监督电话:(0851法定期限:无相关规定(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附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办理新证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船舶营运证申请表》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按规定适用的船舶入级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等。 3、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需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或者法院拍卖证明文件等。 4、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的,需提交新增运力批准文件;新增普通货船的,需提交运力备案文件等。 5、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需提交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等。 6、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提交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等 7、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舶船型技术标准以及节能减排要求,还需提交相应的证书或者证明文件。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应当注明符合的标准船型主尺度要求或者节能减排的等级等。 (二)办理换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1、提交上述材料1、2、5、6 2、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在水运主流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或损毁证明或航务机构出具的遗失证明 (三)办理证件遗失或损毁补证所需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2、在水运主流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或损毁证明 1.4:省际和跨地区水路客货运输业许可(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贵州政务服务大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窗口 业务电话:(0851监督电话:(0851法定期限:无相关规定(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附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新开业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 5、公司章程及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6、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 7、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主要船员名单及其有效职务证书,租用船员期限不得少于半年,并附有船员租用合同 9、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10、已经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的还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 10、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证书换证所需材料: 1、上述材料3、6项 2、《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3、《水路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 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企业年度核查合格证明 (三)证书遗失或损毁补证所需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2、在水运主流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或损毁证明 1.5:重要港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贵州政务服务大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窗口 业务电话:(0851监督电话:(0851法定期限:无相关规定(不含听证、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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