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征收-金秀瑶族自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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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征收-金秀瑶族自治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294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征收 1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征收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金秀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金秀县功德路30号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 6217952 监督电话 0772— 6217176 12 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1年9月23日修订通过)(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一)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保证一旦战备需要,能够迅速转入战时防空使用状态;(二)落实防火防洪涝等安全措施,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设备、设施以及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 使用财政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并遵守前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上缴和使用。 13 实施对象 金秀县城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金秀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由金秀县人防办审批 16 行使内容 金秀县城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无 承诺办结 时限 无 19 实施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1年9月23日修订通过)(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易地建设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工程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第三十二条: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报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按照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20 申请材料 无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核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审核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果应当由实地核查人员和被核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认可。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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