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李遐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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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李遐桢

主讲人:李遐桢 课程介绍 法学专业本科必修 32学时 考试方式:闭卷考试 成绩构成:卷面70%;平时成绩30%。平时成绩由出勤、作业、回答问题等各种环节由任课教师客观公正地评定。 教材: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 课程体系 共五章,主要介绍 物权法基本理论(包括物权概说、物权变动、物权法及其原则)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第一章 物权法总则 重点: 1.物权的概念、物权的效力; 2.物权行为理论、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的法律意义; 3.物权法定原则; 难点: 1.物权的本质、物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行为理论、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的法律意义; 3.物权法定原则的价值; 第一节 物权概说 一、物权的意义 (一)物权的词源 (二)物权的意义 (三)物权的本质: 对人关系还是对物关系? (四)物权的特性 (1)物权是财产权 (2)物权是对世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支配权 (五)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特定的物≠特定物 权利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知识点复习与拓展:何为物?血液、头发、假肢、尸体、动物是不是物?物的基本分类有哪些? 1.不动产、动产(特殊动产:货币、有价证券、与人体分离的器官) 2.特定物、种类物(是否适用替代履行) 3.原物、孳息 (1)孳息的认定(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孳息必须与原物相分离) 【例1】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2)孳息的归属 A.一般规则: 自然孳息——归所有权人,有用益物权人的,由其收取,约定的从约定;法定孳息——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的,按照交易习惯。 B.特殊规则: A)买卖合同,孳息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 B)抵押物所生孳息的收取权(并非所有权)————扣押之日,抵押权人收取,但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C)质物所生孳息的收取权(并非所有权)——约定——质权人收取 【例2】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选项中哪些中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5日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4.主物、从物(从物的构成要件: ①非主物的成分;②辅助主物发挥效用;③与主物归属同一人;④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装米之米袋) 典型的主从物关系:电视机与遥控器、房屋与车库、落地灯与灯罩、网球拍与球拍套、鼠标与电脑、眼镜盒与眼镜等。 5.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分别适用于消费借贷与使用借贷) 6.可分物、不可分物(共有物分割场合;履行抗辩场合) 二、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 (一)物权与债权 ◆二者的联系 同为财产权;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变动方式 ◆二者的不同 1.客体不同 2.权利性质不同 3.效力不同 4.权利设定上不同 5.效力不同 (二)物权与知识产权 重点掌握其区别。日后可在学习《知识产权法》课程时加深认识。 (三)物权与继承权 重点掌握其区别。将来可在学习《继承法》课程时加深认识。 三、 物权的类型体系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物权种类法定主义 (二)物权的分类 1、完全物权与限定物权 (1)区分的标准 以物权人对标的物利益支配范围为标准。 (2)区分的意义 区别对物的权利的限定目的;两者的效力范围不同 ;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1)区分的标准 按照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 (2)分类的意义 对两个权利的限制不同 知识点补充 用益物权的进一步分类 担保物权的进一步分类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最为基本的分类) 依物权的客体是动产或不动产为标准 区分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意义在于,两者在物权的取得方法、流通的性质和范围、成立要件、公示方式、取得时效等方面都有不同。 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1)区分的标准 这是按照物权的变动是否须经登记而划分的。 (2)区分的意义 登记物权的权利变动依登记而生效,不登记物权的权利变动依交付而生效。 5、主物权与从物权 (1)区分的标准 根据两个物权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 (2)区分的意义 从随主走 ;约定除外。 6、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1)区分的标准 根据物权有无期限 (2)区分的意义 消灭原因不同 7、本权与占有 司考练习 【例3】财产所有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A.自物权 B.他物权 C.完全物权 D.限定物权 答案:AC (三)我国法上的基本物权类型 所有权、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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