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法律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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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法律问题

现代医学的法律问题 一、安乐死的定义 二、安乐死的类型 三、安乐死的历史及争议 四、安乐死的立法问题 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一、 安乐死的定义 (一)安乐死(euthanasia) 希腊语,原意是指“安逸地死去”、“快乐的死亡”、“尊严的死亡” 早在两千多年前,《内经》中就写道:“人之情莫不恶死乐生”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安乐死是指对于现代医术无法挽救、临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疼痛,而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一种死亡方式。 (二)安乐死的本质: 是选择一种死亡状态,是体现了死的文明,而绝非是生与死的抉择。 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三) 安乐死的类型 1、主动安乐死——采取积极步骤加速死亡进程 2、被动安乐死——停止治疗和抢救措施加速死亡进程 什么叫主动安乐死? 又称“积极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病人的死亡进程。 主动安乐死的分类 自愿自己执行的主动安乐死 自愿他人执行的主动安乐死(仁慈助死) 一般情形:医师给予某种药物结束其生命 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什么叫被动安乐死? 又称“消极安乐死”,是指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一切治疗措施,任病人自己死亡(听任死亡)。国内外不少医院实际上早已实施。 一般情形:医师停用维持患者生命的药物或仪器,从而停止患者的生命。 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被动安乐死的分类 自愿被动安乐死 非自愿被动安乐死 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三、安乐死的历史及争议 (一)安乐死的历史 (二)安乐死经典案例 (三)对安乐死的争议 (一)安乐死的历史 古代安乐死(19世纪前) 现代安乐死(19世纪后) 19世纪始:安乐死作为特殊医护措施被提到议事日程 20世纪30年代:倡导安乐死的人逐步增多 1936年:英国成立“自愿安乐死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 1937年:美国成立了“无痛苦致死学会” 1944年:澳大利亚和南非成立了类似的组织 二战时期:纳粹德国利用安乐死进行种族灭绝大屠杀 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20世纪60年代:安乐死又重新成为世界各国的热门话题 1976年:在日本东京举行了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会议宣言强调,应当尊重人“生的意义”和“死的庄严”。 1988年:在上海召开了全国首届安乐死学术会议 1994年:在上海召开了全国第二届安乐死学术讨论会 2、 安乐死经典案例 昆兰案:美国生命伦理学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美国其它几个案例:引起司法争议 荷兰代尔夫特城案 汉中医案:中国首例安乐死案例 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从1966 年起,12 岁的卡伦·昆兰就始终处于昏迷状态,靠呼吸器和静脉点滴维持生命。1975 年,她21 岁,她的父亲约瑟夫·昆兰要求成为她的监护人。成为监护人后,约瑟夫·昆兰使用监护权,明确提出中止维持手段,包括取走维持生命的呼吸器,并向当地州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中附有患者关于终止治疗的意愿。新泽西州高等法院法官缪尔驳回了他的要求,认为“认可这一点就是杀人”。但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法官休斯推翻了缪尔的否决,认为撤去呼吸器和中断人工喂饲没有区别。 据说,卡伦曾有三次说过,她决不要靠特殊手段活着,即没有证据表明取走呼吸器违反了她已知的选择。但当时辩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或可以取走呼吸器。因为人们认为取走呼吸器会导致卡伦的死亡,虽然某些神经病专家并不同意这一点。然而,当问约瑟夫是否同意医生取走供应卡伦达9 年之久的静脉点滴管时,他吃惊地回答说:“可这是她的营养啊!”取走呼吸器后,卡伦没有死亡,却恢复了自主呼吸,但仍昏迷不醒,直至1985 年死亡,死时体重仅30 公斤。法院同意病人家属取走呼吸器,这在美国历史上是空前的。 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52 岁的约翰·斯托勒,智力年龄相当于18 个月的婴孩,他母亲是监护人。当他患膀胱癌时,他母亲拒绝医生用输血办法治疗。州法院同意他母亲的判断,但是纽约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个决定,理由是患者从未有过行为能力,应听从医生的意见。 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55 岁的警卫克拉伦斯·赫伯特脑部严重损伤,靠呼吸器供养和静脉喂饲,其家属和医生商定停止对他供养,这时患者尚未死亡,随后停止静脉喂饲,于是患者死了,由此引起司法争议。地方法官认为亲属无犯罪动机,因此同意亲属在病人处于不可逆昏迷状态时中止治疗。原告上诉高级法院,认为是一起谋杀罪,要立案侦察。最后官司打到上诉法院,终审判决是,当人工喂饲对病人的好处比坏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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