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增值税转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doc

实行增值税转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doc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实行增值税转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实行增值税转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09年1月1日是我国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简称“三全”转型的第一年时间,由于我国在2004年7月日、2007年7月1日和2008年7月1日先后在东北三省一市、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和内蒙古东北地区(蒙东地区)进行增值税的消费型转型试点改革,自从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1日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消费型的增值税转型的举措后,国内不少企业,特别是在之前已经被国家列为增值说转型的地区的企业很关注在增值税转型后,自己企业的账务处理到底应该发生怎样的变化以及怎样过度到全面增值税转型的轨道上来,笔直认真研究了财税[2008]170号的文件,现对我国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总结如下,以飨广大的企业财务人员以及税务工作人员。 一、应准确把握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及其核算科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也就是说,在税法上允许扣除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只限定于一般纳税人,而且该一般纳税人自从2009年1月1日(含1月1日)发生以下业务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进行全额抵扣: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新固定资产; (二)一般纳税人接受捐赠或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 (三)一般纳税人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 (四)发生以上(一)到(三)项的运输费用所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 二、应注意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时间界定 财税[2008]170号号第??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该条已经很明确规定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时间条件是: 一是该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是2009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的; 二是取得了一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是购进或者销售固定资产所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是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签定固定资产购买合同,但增值税发票于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不能够在2009年享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待遇。 三、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的过度政策 财税[2008]170号第三条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这就意味着,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应采用以下过度的政策措施实现顺利过度: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1号)的规定,对试点地区的纳税人2008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后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办理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8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期退还纳税人,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扣。 (二)试点地区的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三)试点地区的企业从2009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不实现增量抵扣的政策,而是实行全额抵扣增值税的政策。 四、明确了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的增值税政策 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

文档评论(0)

cgtk187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