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地一年禁止再买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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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地一年禁止再买地

两部委发文调控楼市用地 囤地一年禁止再买地 2010年09月27日02:10新京报吴鹏 张晓蕊我要评论(1385) 字号:T|T [导读]今年初,号称史上最严厉的楼市调控政策出台,近半年时间过去,房价不仅未大幅下跌,多个城市反而出现楼市回暖迹象。 国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昨日联合发出通知,力推保障房建设落实、严格土地出让管理,成为通知的亮点。通知明确,企业违约开发土地、因自身原因土地闲置一年的,都将禁止竞买资格。 通知称,此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系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 闲置地优先供给保障房 通知要求,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 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对于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另外,通知要求,市、县国土和建设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房、中小套型商品住房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部门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出让地块需“没有纠纷” 在国土部日前公布的2815宗闲置土地中,因毛地出让拆迁难、调整规划等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约占六成以上。 为了规范政府的供地行为,防止出现超大地块供地,通知中再次强调,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 如果市、县发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的,要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 另外,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闲地达一年 不得再买地 在土地竞买过程中,国土部门将采取更为严格的土地竞买资格审查。 如果竞买人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甚至是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该企业将不得参与土地竞买。 对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违反预销售时限和方式等要求的开发商不仅要处罚,还要将名单及时向国土、价格、金融等部门通报。 【政策要点】 1 高房价地区增加限价房供应 政策房、中小套型供地计划未完成,不得供地大户型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 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 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2 主管部门应明确限价房售价 开发商申请改规划导致未按期开工,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定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 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套型结构比例条件。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提出限价商品住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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