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全套讲义教案(包括试题及参考 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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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全套讲义教案(包括试题及参考 答案)

01:罗马人的法理学 (卷一:第1、2题) 第1题 正义和法 I.1,1pr. 正义是分给每个人以其权利的稳定的、普遍的态度。 正义的定义:各种权利能各得其所的分配过程。 “权利”:此处的权利,应理解为一个人在社会秩序中所获得的利益和不利益。 I.1,1,1 法学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 法学的定义:法学调整神与人的关系——依存关系,“若不同时参照神的事物,就不会把有关人的所有事情做好,反之亦然。” 神事包括五项内容:人(谁行为)、地方(在何地行为)、时间(何时行为)、圣事和神祗。关于神事的法,自然是神事法。神事法的内容主要有两类: 一类与自然节气等有关,如谨守节日、按农技要求耕耘田地、种植葡萄、崇拜灶神和家神、火葬等。 一类与道德风化等有关,即将道德负义之事诉之于神并使之受到神诛。如禁止夫卖妻或你鬻已婚之子、禁止子殴父或媳殴翁、禁止恩主对食额或依附者背信、禁止擅自移动界石等,违反这种禁令者,要被革出社会,不是由人去判罪而是由神去惩罚。 人事包括四项内容:人、地方、时间和物。 罗马人的这一法学定义来源于希腊的斯多亚哲学,这种哲学认为,哲学是“对人事和天命的认识”。罗马人套用希腊哲学的定义给法学下了一个定认,证明罗马人把自己的法学等同于希腊的哲学,这两者都属于德行的实践。但由于把大的学科哲学的定义转用为法学的定义,存在器大容小的问题,不可能所有的神事和人事都由法律调整。 法律是全部神事和人事之上的主权者。它应是控制者、统治者、好人和坏人的向导,因此成为正义和不义的标准,从政治性上说,它本性就是关于应做之事的规定和对不应做之事的惩治。 I.1,1,2 一般地了解这一点,朕开始阐述罗马人民的法,它们看来可以被更方便地传授,如果单个的事物以首先灵活和简单、后来更严谨、更精确的解释加以讲授的话,尤其如此。相反,如果朕一开始就立即以事物的多样和变化加重至今未受训练、虚弱的学生的心灵之负担,则两件事情[必将发生]。其一:要么朕导致他放弃研究;要么在他极为劳苦、经常承受通常使青年远离研究的失去信心的情况下,朕较迟才把他引导到一个如果被导以较容易的途径、他不必极为劳苦和承受任何失去信心、可以更早被引导到的程度。 本书实际上是特里波尼安组织提奥菲鲁斯和多罗兑乌斯编写的,并非优士丁尼本人所写,但本书仍采用皇帝的口吻,目的在于强调皇帝亲自教授法律知识,使学习者感到荣耀。 本段讲的是由简入繁、由浅入深的教学艺术、教材编写法。同时也讲到了法典编纂的方法,蕴涵着体系化的要系,因为教材的体系就是法典的体系,本段与孟德斯鸠关于法典编纂方法的论述相似。 I.1,1,3 法律的戒条是这些:诚实生活,毋害他人、分给各人属于他的。 基督教对这三个原则提出了批评,认为“诚实生活“涉及到道德上的诚实与法律上的合法性的分歧问题,这不是法律能够调和的。“毋害他人、分给各人属于他的”是个人主义的,缺乏社会性。 实例一:有一个诚实的人从亚历山大远一船粮食去罗得岛,当时那里的人正处在极大的饥荒中。这个粮商知道许多商人已装运粮食上船向罗得岛进发,甚至在其途中,他还见到了这些商船正在满帆向罗得岛航行。现在问:他是应该把真相告诉罗得岛人,还是应该保持沉默,把他的粮食卖出一个尽可熊市 的价钱?这个例子涉及到消极欺诈,西塞罗认为粮商应透露真相。这是一般的商人做不到的要求。这是一个道德标准。 实例二:有一个好人出卖其有缺陷的房子,这些缺陷他知人不知。例如,这所房子不宜于健康,而他人相信这所房子宜于健康。人们都不知道在每个房间里都有老鼠和蛇的出没,也不知道这所房子是用不好的建筑材料建选起来的,有倒塌的危险,所有这些除了房主,谁也不知道。如果卖主没有对买主披露任何这些缺陷,而是以比这所房子所值的高得多的价格出售了些房,他是否违反了诚实的正义?这个例子也是涉及到消极欺诈,西塞罗也认为卖主有透露真相的义务。 实例三:昆图斯·谢沃拉是普布流斯·谢沃拉的儿子,他想买一块土地,请求出卖人很快对他说一个死价。后者这样做了,他对土地的估价比出卖人所作的估价高,因此在出卖人的开价上加了10万赛斯退斯。所有的人都说这是一个诚实人的行为,但又补充说这不是一个智者的行为。这个例子涉及到诚实人的行为标准与“智者”的行为标准的不同。 西塞罗举的这三个例子涉及到当事人是否对交易相对人负有披露利好消息的义务,以及不履行此种否构成欺诈的问题。他对这些问题作出了肯定的回答,造成民法规范的诚实生活的人性标准超出了经济人假说的结果。罗马市民被要求按照上述三个案例中体现的行为标准生活,他们因此必须达到很高有道德要求。 毋害他人:这是对诚实生活的限定,是消极的行为标准。它确定了经济人的行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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