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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串讲-阳光人寿保险公司新人培训课程模板课件演示文档幻灯片资料
监管内容 险种条款和费率 关系公众利益的强制保险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报监管部门批准 其他险种和费率报监管部门备案 违规严重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第137条) (第136条) 未提取或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 为按规定办理再保险 严重违反资金运用的规定 (第140条) 偿付能力 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第138条) 具体措施(第139条) 限期整改,并可责令调整负责人 逾期未改正,成立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第141条) 整顿清算 (第144条) 监督被整顿公司的日常业务,公司管理层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驶职权 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可被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第143条) (第142条) 行为纠正后,整顿组提出报告,经批准结束整顿,并予以公告。 整顿 需公告被整顿公司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第141条) 接管 清算 (第145条) 原因:1、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2、可能危及或已经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 时间: 不超过两年 (第147条) 债务债权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无法清偿债务,资不抵债(第149、150条) 大纲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七章:法律责任 1万-10万 5万-30万 10万-50万 20万-100万 两处,主要针对保险公司 非法开设机构,非法经营 两处,主要针对保险公司 超范围经营,提供虚假报表、妨碍检查等 六处,主要针对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违规行为 九处,主要针对个人和中介机构 20万-100万 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活着非法经营商业保险 (第159条) 外国保险机构在国内的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175条) 擅自设立代表机构,则处5-30万罚款 (第175条) 10万-50万 保险公司超范围经营 (第162条) 虚假报表、拒绝检查等 (第172条)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 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5万-30万 违规设立中介公司 (第166条) 违规开设公司或代表处,非法经营罚20-100万 个人违法从事保险销售,处2-10万 (159、175) (第174条) 保险公司员工或中介机构员工有违法行为 (第116、162、131、166条) 外资公司违规设立代表处 (第175条) 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承担5-30万 未执行监管规定 (第164条) (第165条) 1万-10万 保险公司公司经营事项未报监管部门批准 (第163条) 中介机构经营事项未报监管部门批准处罚1-5万 (第168条) 个人的违纪行为 (第173、174条) 其他违规行为 第167、169、170、171条 对投保人、保险人和收益人以及保险监管机构人员的违规行为没有具体的罚金标准。(第176、177、178、180条) 对从业人员的违规处罚标准一般在1-10万元之间,同时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对此要承担5-30万元的罚款。 保险公司超范围经营处罚10-50万元。 非法成立保险公司,外资代表处非法营运处罚最重。 处罚从个体从业人员到中介机构到保险公司的处罚力度逐步加大。 法律责任记忆要点概述 * 请讲师向学员明确,课件中的逻辑思路是用来帮助学习和加强理解的,所以并不一定追求法理上的严谨性,只是为了将条款以容易理解的方式串并起来。 * 诉讼不仅有时间限制,也要确定保险的收益者,所以将受益人放在本项下 保险法串讲 总公司培训部 2009年11月 说明 1、本套课件将繁杂的法律条文以特定的逻辑思路串联起来,方便学员在理解中记忆。 2、本课件追求逻辑的合理性,并未强调法理的严谨性。 3、红体字为保险法修改后新增添的内容,方便学员比对,学习保险法的同时明确哪些部分是新增,是重点关注的。 4、本课件基本涵盖了保险法的条款,配合保险法文字版的学习效果会更好。 大纲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签约 缴费 诉讼 索赔 投保人 保险人 签约原则 约定缴费 催缴 真实事故 制造事故 谎报事故 诉讼期限 确定收益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人身保险 签约 投保人要求,保险人同意 做出明确提示(第17条) 保险人不知道 投保人 第10条 如实告知(第16条) 未如实告知 故意 重大过失 保险人 提供格式条款 (第17条) 免责条款 无效条款(第19条) 保险人知道 关键词:如实告知、三十日、两年 关键词:格式条款、书面或口头形式 签约第13条 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收益人(第30条) 签约原则 协商一致,公平原则(第11条) 缴费 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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