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与实施细则(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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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与实施细则(拟)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与实施细则为保证学院省级重点专业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确定2014年四川省高职院校省级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的通知》(川教函〔2014〕449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重点专业建设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川教〔2014〕85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级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包括四川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学院自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点专业建设资金)。第二条重点专业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提高学院专业建设水平、推进教学手段和方式的变革、加强教学资源建设、提升社会服务能力。第三条细则中资金使用用途严格按照川教〔2014〕85号文件的要求执行。第二章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第四条重点专业建设资金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第五条重点专业建设资金管理遵循“预算管理、分年实施,结构控制,绩效考核,逐项验收”的原则,按照建设方案和建设任务书编制总预算及年度预算,逐年实施;按项目建设任务书的考核目标进行绩效评价。第六条重点专业建设资金实行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建设项目负责制,领导小组是重点专业建设资金的最高管理和使用决策机构。(一)重点专业所在系部是重点专业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要部门,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建设任务书的要求,细化资金使用规划和方案,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及时性、安全性、配比性。(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受领导小组委托,指导各建设专业细化资金使用方案,审核资金使用计划,监督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三)教务处、组织人事处、财务审计处分别协助分管的院领导监督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四)财务审计处负责重点专业建设资金预算的编制、资金的归集、筹措;对重点专业建设的经费支出进行审核、报销、记录;及时向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财务信息,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各类报表。第三章资金预算管理第七条重点专业建设资金是学院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院年度总体预算,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留用(结转下年)。第八条重点专业建设资金按照学院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进行,按照项目建设任务书的要求编制。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年度经费由领导小组批准后,以文件下发。经费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应报请上级部门同意。第四章资金收入支出管理第九条财务审计处认真落实重点专业建设资金收入计划,保证重点专业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重点专业建设资金支出范围:(一)实践教学体系及条件建设费:是指重点专业建设过程中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实验实训设备的构造、改造、自制或虚拟仿真实验实训项目的开发与应用、实训实习耗材补贴等费用。(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建设费:是指在创新和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过程中发生的调研、会议费、专家论证费、资料费等。(三)课程改革与资源建设费:是指围绕人培养方案,结合信息化的教学手段和方式,在精品资源共享课、信息化教学课程、教学资源库建设等方面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课程录像费、资源建设费等。(四)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建设费:是指在教学方法改革和教学手段变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五)“双师”教学队伍建设费:是指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双师”教师的培养、聘用及引进教师、聘请专家和兼职教师所需经费,省财政支持经费只能用于支付兼职教师薪酬,不得用于支付校内教师人头费。(六)校企合作制度与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建设费:是指用于校企合作、管理运行机制、质量控制等方面发生的各种建设费用。(七)服务社会能力建设费:是指在提升社会服务辐射能力等方面发生的各种建设费用。(八)项目管理与推进费:是指学院重点专业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项目论证、评审、考核、验收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办公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重点专业建设中发生的责任津贴、加班补助和各种奖励等开支。第十条重点专业建设资金纳入学院财务审计处统一管理,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第十一条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四川省财政厅规定的政府采购目录,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经过安装调试验收后,方可列支。第十二条学院将重点专业建设资金收支情况按照预算科目纳入单位决算统一编报。第十三条重点专业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按照学院对资产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分级加强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第十四条重点专业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等与重点专业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省财政支持专项资金还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人员经费和化债务等。第五章资金核算第十五条重点专业建设资金的收支核算(一)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中设立“重点专业建设资金收入”二级科目;按“地方财政资金”设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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