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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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左旗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巴林左旗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15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巴林左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巴林左旗行政区域内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可以开采利用的水资源。 第三条 旗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旗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取水管理 第四条 取水依法实行许可制度,除《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用人力或者畜力等非机电方式取水的、或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不需要取水申请的情形外,凡需取水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取水量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旗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取用。 取水许可未经批准,不得私自钻井和开采取用地下水。 第五条 除农业单井年取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取水许可申请按本条(一)、(二)款执行外,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取水许可申请书,内容包括:取水理由、用途、水源位置、设计取水量、井位平面图、节水措施、退水位置及退水所含污染物等; (三)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意见;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旗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五)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六)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要出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七条 除农业单井年取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需要提供本条第(八)款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外,其它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后,申请人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 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由具有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水质监测结果。 (八)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九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不得擅自超计划取水,并按照规定填报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第十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平衡测试报告及审查意见;   (二)取退水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三)节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四)原取水许可事项的变更说明;   (五)其他与取水许可延续有关的材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评估后,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延续或者不延续。 第十一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钻凿井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凡在全旗辖区内从事钻凿供水井取用地下水资源,排水井及灌柱桩基础工程施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钻井施工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按所取得的等级规定范围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未取得技术资质等级的钻井单位一律不允许承揽钻井施工。 第十三条 钻井企业必须随机台携带《钻井业技术资质证书》副本,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在钻井施工前,钻井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到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登记备案、缴纳保证金手续,同时向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批准意见; (二)钻井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钻井施工设计方案(包括用途、井位、井径、井深、止水层、取水层、设计取水量、建井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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