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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灌区专项综合培训2010.10.20
六、汇总表及汇总平衡要求 省级成果汇总审核 省级普查机构对各地市上报的普查成果进行汇总。如果本省范围内有跨地市灌区,则需省级普查机构会同灌区管理单位将所跨各地市的普查成果进行审核汇总。 六、汇总表及汇总平衡要求 全国成果汇总审核 国务院普查机构对各省上报的普查成果进行汇总,将全国灌溉面积普查成果按照水资源分区分至各流域,并将分流域成果下发至各流域机构。 对于跨省灌区,国务院普查机构将会同各省级普查机构将各省上报的灌区普查成果进行审核汇总。 重点回顾 1、两个普查对象(灌溉面积、灌区) 2、几个关键数字(50、2000、1(3)、0.2(0.6)) 3、为申报项目打捆的灌区怎么查 4、纯井灌区怎么查 5、跨县灌区填报主体 6、跨县灌区管理单位职责 7、与其他专业普查的关系 #/57 与其他专业普查之间的关系 3 三、与其他专业普查之间的关系 1、与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水闸”、“泵站”的关系 灌区专项普查中仅对用于灌排系统中的水闸、泵站进行普查,且仅查数量。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需普查规模以上的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水闸工程的规模标准为过闸流量5m3/s,重点普查过闸流量5m3/s及以上水闸工程,1~5 m3/s之间的水闸工程查清数量及过闸流量;1m3/s以下的水闸工程不进行普查。泵站工程的规模标准为装机流量1m3/s或装机功率50kW,重点普查规模以上泵站工程,规模以下泵站仅查清数量及装机规模。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规模以上的水闸和泵站要求填写所在灌区及灌区编码。因此,其所填写的灌区名称与编码应与灌区专项普查的灌区名称与编码完全一致,同时其数量应与灌区普查时相应的数量进行衔接。 三、与其他专业普查之间的关系 2、与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水库”、“塘坝”的关系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需普查全部的水库工程。水库工程普查要求填报水库的 “设计灌溉面积”和“灌溉对象”指标,考虑到水库的设计灌溉面积可能发生变化以及灌区水源可能存在的多样性,水库的设计灌溉面积与灌区的设计灌溉面积在某些情况下不完全一致,但灌区名称应与灌区专项普查的同一灌区的名称完全一致。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需普查500m3以上的塘坝工程。塘坝工程普查要求以行政村为单元填报该村2011年塘坝的“实际灌溉面积”,灌溉面积普查要求填报该村的“塘坝灌溉面积”,前者反映2011年的灌溉情况,后者反映塘坝的灌溉能力,塘坝工程普查的“实际灌溉面积”应小于或等于灌溉面积普查中的“塘坝灌溉面积”。 三、与其他专业普查之间的关系 3、与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中“灌溉机电井”的关系 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需普查规模以上机电井。机电井普查要求填报机电井的“名称”、“编码”、“取水用途”、“控制灌溉面积”、“所在灌区类型”等指标。 灌区专项普查直接采用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中控制灌溉面积为50亩及以上且为纯井灌区的机电井名称和灌溉面积作为井灌区的名称和灌溉面积。 三、与其他专业普查之间的关系 4、与经济社会用水调查中灌溉用水的关系 经济社会用水调查需调查跨县灌区分县境内用水和非跨县灌区用水,其灌区名称与编码应该与灌区专项普查中灌区名称、编码、是否跨县等相一致;灌溉用水量也应该与灌区的灌溉面积相匹配。 三、与其他专业普查之间的关系 5、与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的关系 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需普查水利事业单位、水利企业单位等。灌区专项普查在填报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时应与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中对应的指标一致。 清查登记 4 四、清查登记 清查目的 摸清灌区的基本信息,建立灌区名录,确定灌区普查对象、普查表填报单位等,为灌区普查培训、普查表发放等工作奠定基础,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清查内容 灌区名称、是否跨县、灌区规模、灌溉水源工程类型、管理单位名称、隶属关系、联系人等基本信息。 四、清查登记 清查原则 四、清查登记 清查要求 四、清查登记 清查工作步骤 形成清查基础名录 划分清查分区 现场清查 清查表审核 数据录入 清查数据抽查验收 清查成果逐级汇总审核 1 2 3 4 5 6 7 四、清查登记 灌区清查需完成“灌区清查表”(Q701表)的填写。 清查表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填写。非跨县灌区由所在县组织填报。对跨县灌区,由灌区隶属的本级普查机构组织、跨县灌区管理单位协助各受益县普查机构填报,每个受益县均需填报本区域内的那部分灌区的基本信息。 四、清查登记 灌区清查表Q701样式如下: 普查表填报 5 五、普查表填报 普查原则 (1)按照“在地原则”,灌溉面积普查以行政村为单元开展普查。 (2)对于县级行政区内的灌区,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灌区管理单位完成灌区普查表填报。 (3)对于跨县但不跨省的灌区,由灌区隶属的本级普查机构组织灌区管理单位,指导、配合县级普查机构进行普查表填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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