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2009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2009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财政部、水利部以财办农[2009]37号文联合印发 2009-06-26 ?
一、总体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充分考虑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的需要,进一步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要求,在继续做好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的同时,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区市,以各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为引导,积极整合相关资金,实行集中投入、整体推进,迅速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平和管护水平,全方位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建设范围与内容
(一)建设范围
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具体建设范围,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范围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二)建设内容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的配套改造为主,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适度新建小微型水源工程。具体实施中,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示范片、现代化灌排渠系示范片、雨水集蓄利用示范片、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示范片等若干个不同类型的示范片。年度建设内容,由各地根据有关规划自行确定。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主要解决部分县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最薄弱的环节。具体建设内容包括: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改造、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具体建设内容,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项目选择要求
2009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仍实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各地按照以下基本条件自行确定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项目。
(一)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1、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以往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
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
3、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4、各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5、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6、当地政府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和经验,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7、通过三年左右建设,可以达到财农[2009]92号文件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县应优先安排。
(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的基本条件
1、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3、水源有基本保证。
当前农业生产迫切需要解决的“卡脖子”工程和“最后一公里”工程应优先安排。已纳入重点县范围的县今年不再安排专项工程建设项目。
四、资金补助与整合
(一)补助标准
2009年,中央财政对每个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平均补助800万元,具体补助规模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各重点县实际情况确定。
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具体项目的补助标准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自行确定。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二)使用范围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项目管理费等费用。其中,从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可用于中央补助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等管理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等。
地方可从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0.7%用于项目管理费,但不得各级重复提取。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
(三)资金整合
省级财政要努力增加投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