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开工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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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附件二十九: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一、项目编号:蓟水审-029 二、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须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人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分批准文件。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三、收费标准: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期限在内。)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服务大厅工作人员 申办人需提交的材料: 1、水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建设的水利工程位置图; 2、项目建设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有关的批准文件和规划; 3、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设计报告; 4、受理单位认可的专家所作出的审查意见。涉及防洪、供水、水环境的项目,还要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法定部门审查同意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价报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5、承担项目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 工作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5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办理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二)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规划科审批人员 审批标准: 1、符合“许可依据”中的法律规范。 2、符合江河流域统一规划。 3、符合环境保护和水质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要求。 4、符合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批标准和申报材料,提出办理意见。重点项目还需组织有专家和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论证,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办理人据此提出办理意见。 对符合标准的,应提出办理意见,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办理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办理标准的,中止办理。必须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送审核人员。 (三)复审 本岗位责任人:规划科科长 工作标准:(同审批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办理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办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工作标准:(同审批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办理人员。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服务大厅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审批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定许可文书归档。 对同意批准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附件:1、《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的一次性告知书》; 2、《水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附件1: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的一次性告知书 一、申办人需提交的材料: 1、水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建设的水利工程位置图; 2、项目建设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有关的批准文件和规划; 3、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设计报告; 4、受理单位认可的专家所作出的审查意见。涉及防洪、供水、水环境的项目,还要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法定部门审查同意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价报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5、承担项目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审批标准 1、符合“许可依据”中的法律规范。 2、符合江河流域统一规划。 3、符合环境保护和水质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要求。 4、符合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三、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的期限在内),如遇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 附件2:    水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蓟水申字[ ]   号 申请单位(人)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申请项目 名 称 说 明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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