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招考选拔考试政策法规综合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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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招考选拔考试政策法规综合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2月26日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版) 4、司法部印发《关于在全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中开展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的意见》 5、法律基础知识典型真题及其精辟解析 6、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7、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2月26日版)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 12、最高法: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 13、最高法:避免企业借破产逃废债务 14、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大纲 15、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有以下几点区别 16、担任人民警察的条件 17、最高检:起诉和不起诉错误具体情形共11种 18、考录警察问答整理 19、公安部属院校指的是哪些学校? 20、在职警察能不能参加招警考试? 21、招警体检对考生视力有什么具体要求? 22、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23、我国拟立法建立和完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24、公安部长: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要从为民办小事做起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 26、学习实践活动要注重解决突出问题 27、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消防法 28、公安部出台《公安基层技术革新奖励办法》重奖基层技术革新成果 29、警方提示:投资外资银行的高风险理财产品需谨慎 3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2月26日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2月26日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六章 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八章 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第九章 国防勤务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十一章 宣传教育   第十二章 特别措施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第四条 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六条 国家保障国防动员所需经费。国防动员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七条 国家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条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第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任务,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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