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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撤销的意义 撤销,指有撤销权人溯及地消灭民事行为效力的权利行使行为。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经变更后,即成为完全有效的民事行为;经撤销后,则归于完全无效。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不完全 (四)撤销权 1、撤销权的意义 撤销权,指溯及地使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归于消灭的权利。 2、撤销权的性质:形成权 3、撤销权的效力:溯及地使可撤销民事行为归于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 5、撤销权的消灭 ①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②因权利人抛弃而消灭 A.以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为之 B.以自己的行为 16岁的甲让售其小提琴与乙,乙将该琴出卖于丙,并依让与合意即交付之。甲的法定代理人丁对甲所订立的买卖契约及物权行为拒不承认,并发现甲系受乙的胁迫而让售其琴,丙明知甲受胁迫之事,但不知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试问甲得否向丙请求返还小提琴? 四、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未定的意义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指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三)须第三人追认的民事行为 1、须第三人追认的民事行为的意义 须第三人追认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之是否生效取决于第三人是否追认的民事行为。 2、第三人追认 ①追认的性质 追认,指有追认权人使他人所为民事行为发生效力的单方行为。具有补助行为的性质。 ②追认的效力:溯及于成立之时,发生完全的效力。 ③追认的方式:依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在有相对人的民事行为,可向当事人之任一方以意思表示为之。 ④相对人的保护: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回权 (四)须本人追认的民事行为 须本人追认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之是否生效,取决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认的民事行为。 ★须本人追认的民事行为与须第三人追认的民事行为的差别: 1、有权决定民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的人,非第三人,而是民事行为当事人之一方。 2、当该有权决定民事行为是否生效的人作出否定的表示时,该民事行为并非转变为完全无效的民事行为,而仅仅是不对本人发生效力,这种情形应由以本人名义实施该民事行为的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3、在须本人追认的民事行为,决定行为是否生效的权利,亦称为追认权。但本人的追认权,其作用在于决定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属于变动权中的形成权。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其作用在于决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属于变动权中的可能权。 (五)无权处分行为 1、无权处分行为的意义 ①无权处分行为,是无处分权人就他人的权利所为的处分行为。 ②无权处分行为,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处分行为。 2、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①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的,溯及于成立之时发生效力。 ②无权处分行为,因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溯及于成立之时发生效力。 ③无权处分行为,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应溯及于成立时无效。 1、甲有翡翠马,被乙所盗,乙即以20万元出售于恶意之丙,丙再以28万元让售于恶意之丁。乙、丙及丁间均银货两讫。试问:①当事人共有多少个法律行为?其效力如何?何者为无权处分?②设甲承认乙之处分行为时,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2、甲擅取其父乙所有之名画,为丙设定质权,丙明知该画为乙所有。甲遭车祸死亡,乙单独继承时,丙是否取得质权? 3、甲有房屋出租于乙,由其弟丙代收租金。丙擅将未到期之租金债权,先后分别让与丁及戊,以担保其债权。其后甲对丙表示赠与该租金债权,并让与之。丁或戊何人取得该让与担保之租金债权? 原因 法律 行为 欠 缺 生 效 要 件 行为能力欠缺 标的不适当 意思表示不健全 效 力 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之行为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允许之单独行为 1、违反强行法规之行为 2、违背公序良俗之行为 1、真意保留例外 2、虚伪表示 1、当然、自始、确定无效 2、例外:相对无效 得撤销 暴利行为 1、错误及误传 2、被欺诈、胁迫 1、在撤销前已发生效力 2、经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效力未定 1、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允许之契约 2、无权处分之行为 3、无代理权人之代理行为 1、效力悬而未定 2、经承认有效 3、经拒绝而无效 五、公序良俗原则 (一)公序良俗的意义 公序良俗原则,属于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设立目的在于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性质上属于授权性规定。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发展 1、从政治的公序到经济的公序 经济的公序,指为了调整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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