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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资料]司法考试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 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特征和性质 2、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3、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4、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 5、行政复议程序;司法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 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准 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进行自我 监督的有效方式。 ; 3.行政复议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进行行政 救济的重要途径。 三、行政复议的主要特征 1.行政复议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由有行 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作出。 2.行政复议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 请为前提。 3.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引起争议的具体 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以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5.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的审查方式。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诉讼救济是行政复议的最终解决途径(即司法最终解决”),对复议救济与诉讼救济关系的规定上,是自由选择主义,还是前置主义,各国、各地区则不尽一致。以复议救济是否为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为分野,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以前置主义为原则,自由选择主义为例外; 2、自由选择主义为原则,前置主义为例外。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 者的联系体现在两者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 制度,并且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承接关系。 ; 联系具体有三种: 1、行政复议前置。即行政诉讼的提起以行政复议为前提条件。必须先复议,然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自由选择。即当事人可以先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起诉;也可不经复议直接起诉。 3、行政复议终局。即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最终效力,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区别在于: 1、解决争议的机关不同; 2、受案范围不同; 3、审理范围不同; 4、适用的程序不同;5、裁决的权限范围不同。 ; 五、行政复议的作用与意义 1.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 政的重要法律制度。 3.《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有利于健全社会 主义法制,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 第二节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行政复议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1、主体合法;2、依据合法;3、程序合法。 (二)公正原则; 1、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同等的陈述理由和质证的机会; 3、不仅合法,还应合理。 (三)公开原则 1、材料公开;2、过程公开;3、决定公开。 (四)及时原则 (五)便民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一)一级复议制度 (二)书面复议制度 (三)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制度 ;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 3、有关证书的变更、中止或撤销; 4、行政确权行为; 5、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行为; 6、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8、不予行政许可的行为; 9、行政不作为;10、行政给付行为; 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第七条)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三、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1、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2、内部行政行为; 3、居间调解和处理行为。 ; 第四节 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 一、行政复议机关 1、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2、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3、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 二、行政复议管辖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权 限和分工。 (一)一般管辖 ;1、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2、上级主管部门管辖; 3、上级人民政府管辖; 4、原行政主体管辖。 (二)特殊管辖 1、设立派出机关的行政主体管辖; 2、设立派出机构的行政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3、主管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管辖; 4、共同上一级行政主体管辖; 5、承继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主体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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