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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修订稿--经济困难时期劳动关系方面的实务
经济困难时期劳动关系方面的实务操作 惠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前 言 一、法律依据 二、企业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各阶段的操作 三、企业在减薪、放假、裁员方面的操作 四、企业在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带薪年休假、发放高温补贴、经济补偿金、劳动规章制度方面的操作 五、工资支付方面的操作 前 言 2009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重点抓好“四力保一行动”,即力保增长、力保就业、力保民生、力保稳定,全面实施“惠民春暖行动”。各级监察机构要按照“预防为主,积极引导,强化服务,有情执法”的原则,指导企业规范用工,引导劳动者合理维权,减少企业因操作不规范可能造成的违法成本,帮扶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实现政府、企业与劳动者的“三赢”。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110号) 《关于印发惠州市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惠市劳社函〔2009〕15号) 二、企业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各阶段的操作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做到“三个必须” : 必须订立合同 必须规范订立合同 必须交付和公示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间。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1个月内。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超过1个月的,不得待试用期满后再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后补签的,应当按实际日期如实填写落款日期。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 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订立合同的文本。 建议直接选用《广东省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9项必备条款。 4. 劳动合同鉴证。 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并签名盖章后,为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5. 劳动合同交付。 劳动合同订立后,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由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上签名确认。 《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详见附件1 6. 劳动合同的公示。 用人单位应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在便于职工阅览的场所公开《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同时通过单位内部信息网络、电视、厂报、墙报等形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劳动者对《公示表》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提出异议的7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告知劳动者。 7.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工名册》详见附件2 合同范本填写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起至 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8 年 6 月 1 日止。 (说明: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部门为 工程部安装三班 , 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为 生产操作岗位 , 职务(或工种)为 电焊工 。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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