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第五单元案例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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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第五单元案例教学课件

第五单元 离婚制度案例 一、离婚法定条件案例 示范案例:过错方要求离婚,法院应否准许? (一)案情介绍 王某(男)与张某(女)于1982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一度感情较好,1984年生有一女王霞,现在高中就读。王某在80年代末辞职经商,收入较多。张某因单位效益不好而下岗后,在家从事家务。从1995年以来,王某与秘书夏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就经常借口工作忙不回家。一日张某在街上偶遇丈夫王某与夏某亲密之状,才明白事出有因。张某自觉与王某感情尚好以及经济原因,认为王某可能是一时糊涂,因此就未曾声张。岂知夏某不愿甘作情人,怂恿王某离婚,而张某坚决不愿离婚,王某则干脆搬出家门,与夏某公开同居,也不给张某生活费。并于2001年12月3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王某诉称:自己与张某虽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是在婚后,张某不思进取,在家经常打麻将,所有生活上开销全是我一人所挣,思想上、生活上与我的兴趣爱好差距日渐增大,双方感情基础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与张某离婚。 张某辩称:自己与王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生有一女,因下岗后也曾想再找工作,但王某称经济上也靠不上我,还不如在家照顾好女儿。此后他回家我什么也没让他做,把女儿也照顾得很好,周末全家人还一块出去玩。主要是从夏某出现后,他喜新厌旧,希望法律能惩罚他“包二奶”的行为,但我不愿意离婚。 在审理中,法官询问张某,如果王某坚决离婚,是否要他给付离婚损害赔偿费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作如何处理。张某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也不要赔偿费,也不存在分财产的问题,只是要求法院惩罚王某的“包二奶”行为并每月按期给付自己和女儿生活费3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的“包二奶”行为属实。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存款、资金等总价值52万元,王某现每月收入8000元。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确无和好的可能,遂判决离婚。并判决共同财产的一半属于张某。女儿已成年,根据本人意愿,随母亲张某生活,王某每月支付生活费、教育费1700元。张某的其他要求,不予主张。 王、张二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王某认为:家庭现有财产是自己一个人挣来的,张某无权分割,女儿已满18岁,属于成年人,自己再无负担抚养费的义务。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有关财产分割和抚养费的判决,维持离婚判决。张某认为:王某道德败坏,自己“包二奶”还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离婚是是非不分,支持歪风邪气,要求撤销一审离婚判决。并表示,如果二审法院硬要维持一审的离婚判决,那么应分给自己现有财产的三分之二,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3万元。此外,离婚后无生活来源,王某应一次付给自己生活费5万元。经二审调解无效。遂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上诉请求。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二)分析意见 法院的两次判决都是正确的。 第一,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出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且调解无效的,属于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第二,法院判决张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合法。第三,二审法院没有判决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费符合法律规定。张某可保留这一诉讼请求,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过期不提出时,则视为放弃这一权利。第四,法院判决王某负担女儿王霞的抚养费是公正的。第五,张某要求王某一次性给付生活帮助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讨论案例: 1.妻子婚前与他人性行为所生子女未满一岁,丈夫可否请求离婚? 2.有过错的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法院可否判决离婚? 3.夫妻因工作长期分居,是否可以作为离婚理由? 4.夫妻一方与人通奸,可否判决离婚? 5.代办离婚登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二、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示范案例:婚后指定赠与及奖牌、奖章和分红型保险金在离婚时是否可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案情介绍 陈月明系省级运动员,与某外企白领张玉莲相恋,1995年结为伉俪。1998年由于张玉莲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升为业务部门经理,工作更加繁忙,而陈月明退役后当了游泳教练,也少有空闲,但双方仍夫妻恩爱,日子过得很是甜美。但是,陈月明的父母因抱孙心切,多次在陈月明面前提起。陈月明便向张玉莲提出。张玉莲眼看实在无法违背公婆、丈夫的心意,就答应生一个孩子,可过了一年也没怀孕。 陈月明在无意中发现张玉莲竟在服用避孕药,顿感受到欺骗,质问张为何欺骗他,夫妻二人为此反目,产生矛盾,2002年4月陈月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在财产分割上存在分歧。 经法院查明:两人共有存款25万元,婚后购置了一套140平方米的商品房;陈月明结婚时父母指明赠与给他的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陈月明共获金牌2枚,银牌1枚,奖金4万元;张玉莲购买的分红型保险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共有存款25万元,及140平方米的住房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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