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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寿险法律与实务经典培训教材(37页)-保险培训
- 本资料来自 - 本资料来自 郭某于2005年7月投保三份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终身寿险合同。合同约定, 如果郭某在保险期限内意外身故,郭某的受益人,也就是郭某的父母 得 到总额达66万元的保险金。但是,保险合同同时规定,在投保两年内,郭 某如果自杀,保险公司 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12月20日被保险人郭某身故,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治安支队 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中显示,郭某于2006年12月20日服用过量苯巴比妥 发现死亡。郭某家属向被告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决定通知 书》则认为“被保险人于2006年12月20日服用过量苯巴比妥身故。保单生效 不足2年内自杀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因此不予给付”。双方诉至法院。 新《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一、郭某死亡的三种原因他杀、意外和自杀; 二、案件争议的焦点:意外还是自杀? 三、何为自杀? 法院判定:不支持原告诉讼,保险人不承担保 险责任。 案例: 2003年3月20日,张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其主要内容是:被保险人齐某,投保人张某,与被保险人系母子关系;受益人张某,受益份额100%;保险名称为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起止时间为2003年3月20日零时至终身。合同还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者身体高度残疾,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者复效之日起180日内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者身体高度 残疾时,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者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合同约定交了两年的保险费。2003年11月的一 天,齐某因被抢劫而感到害怕和紧张,经医院诊断为精神抑郁症。 经治疗虽然有所好转,但还是可以看出与正常人有区别。2004年6 月的一天,因与邻居发生纠纷吵了几句嘴后,齐某就回到自己家中 打开煤气开关而自杀身亡。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齐某死亡结论为: 因精神抑郁精神病导致自杀身亡。齐某死亡后,张某要求保险公司 按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二年内自杀不属于保险责任范 围为由而拒付,因而成讼。 分歧的关键点:自杀的确定含义 两种意见: 一、自杀包含了精神正常和精神不正常两种情况 下的自杀 二、是自杀仅仅包含精神正常情况下了自杀,对 于精神不正常情况下的自杀行为,不能认定 为自杀。 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1、起诉(七天) 2、受理 3、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选择 4、诉讼终结或判决裁定(15天或1O天) 5、上诉(判决三个月,裁定30天) 6、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7、抗诉 - 本资料来自 - ????案例:???? ????2000年8月12日,陈艳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陈艳丽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王小婷为受益人。保险公司随之签发了保险单。2001年7月17日,陈艳丽带着女儿去海南旅游,不料在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母女两人双双遇难。事故发生后,陈艳丽的丈夫王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收到索赔报告后,经核查给付王某保险金10万元。陈艳丽的父亲陈父得知这一消息后,向女婿王某提出要一起继承这10万元的保险金,不料遭到王某拒绝。王某认为这笔保险金不是妻子陈艳丽的遗产,而是女儿王小婷的遗产,应由他一个人继承。双方协商不成,陈父一气之下, 女婿告上法庭,认为自己的女儿虽然在投保时指定自己的外孙女王小婷为受益人,但是,在车祸中外孙女和女儿是同时死亡的,因此,外孙女的受益行为并未发生,这10万元的保险金属女儿的个人遗产,应当由其和女婿共同继承。 管理资源网 中国最大的保险资料下载网 - 本资料来自 - 新《保险法》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因此推定受益人王小婷先于陈艳丽死亡,这笔保险金作为陈艳丽的遗产,陈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这笔遗产。 管理资源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 - 本资料来自 - 管理资源网 中国最大的保险资料下载网 - 本资料来自 - 管理资源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 - 本资料来自 - 管理资源网 中国最大的保险资料下载网 - 本资料来自 - - 本资料来自 - 管理资源网 中国最大的保险资料下载网 - 本资料来自 - 管理资源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 管理资源网 中国最大的保险资料下载网 - 本资料来自 - 管理资源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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