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务机关民事责任—侨光科技大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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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务机关民事责任—侨光科技大学

個人資料保護規範與實務 平常基於社交禮儀,雙方交換名片,是否有個資法適用? 個資法所稱非公務機關雖包括自然人,惟有關自然人為單純個人社交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係屬於單純個人活動之私生活目的行為,依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不適用個資法。 案例解釋 法務部個資法即時通 2012年11月16日 決 個人資料保護規範與實務 在社群網站(如臉書)分享親友之照片、影片或電話號碼,此屬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 家庭活動之目的,不適用個資法。 將行車記錄器所錄存畫面放到網路上,如僅涉及不特定自然人影像,不適用個資法。 自然人為保障居家權益,公布大樓監視錄影器中涉及個人資料畫面之行為,不適用個資法。 案例解釋 個人資料保護規範與實務 利用限制 公務機關 非公務機關 一般個資 特殊個資 一般個 資 特殊個 資 蒐集處理 利用 原則禁止 原則禁止 蒐集處理 利用 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一般性個人資料」,必須有「特定目的」,並且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或(2)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3)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 個人資料保護規範與實務 公務機關 一般資料搜處 目的+要件 原則: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例外:公務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在特定目的外利用一般性個人資料:1.法律明文規定。2.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3.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4.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5.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必要,且資料,,,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6,有利於當事人權益。7.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 個人資料保護規範與實務 公務機關 一般資料利用 目的-比例原則 目的外-法定 個人資料保護規範與實務 個資法施行後,考生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國家考試發生違規事件,一律不得公布違規考生姓名? 公務機關如係依特別法應公布之個人資料類別,尚無庸依個資法衡酌公布個人資料範圍。例如:依典試法第21條規定訂定之「試場規則」,應考人若有違反者,查該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由辦理試務機關在試區公告違規者之試場、姓名、座號、違規事實及處分。 案例解釋 法務部個資法即時通 2012年11月15日 決 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一般性個人資料」,必須有「特定目的」,並且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法律明文規定。(2)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3)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4)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5)經當事人書面同意。(6)與公共利益有關。(7)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個人資料保護規範與實務 非公務機關 一般資料搜處 目的+要件 個人資料保護規範與實務 健身中心業者(下稱業者)如因「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之特定目的(代號 090),基於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在履行契約事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消費者(會員)之個人資料(例如:辨識個人之聯絡資訊、辨識財務之信用卡號碼資訊等),並於原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者,並無違反個資法。 案例解釋 法務部106年2月8日 法律字第10603500600號函 個人資料保護規範與實務 社區保全人員要求訪客出示身分證件、拍照並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等個人資料供社區建檔,但要求社區訪客出示證件換取社區門禁管制卡,應即能達到社區進出之安全管理,如另要求拍照並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等個人資料以供社區建檔,似已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案例解釋 法務部106年5月10日法律字第10603505040號書函函 原則: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例外:非公務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在特定目的外利用一般性個人資料:1.法律明文規定。2.為增進公共利益。3.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4.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5.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6.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 個人資料保護規範與實務 非公務機關 一般資料利用 目的-比例原則 目的外-法定 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12條)。 個人資料保護規範與實務 個人權利 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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