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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规(反洗钱部分)培训
* 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及《产险可疑交易判断细则》的规定,机构应当将“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作为可疑交易情形进行书面排查或报送. 2)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及《产险可疑交易判断细则》的规定,机构应当将“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可疑交易情形进行书面排查或报送。 其中第1)种反洗钱可疑交易情形现可由系统自动提取,第2)种情形仍需机构自行分析上报。 * * 报告应该两份 * 根据局函2008[560]号的规定,下列情形在通常情况下可不作为《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可疑交易进行上报: 负责部分可能有交叉 * 1、机构若收到所在地反洗钱现场检查的通知文件,必须于收到文件当日即以电子邮件与传真方式将该类文件上报分公司办公室。 2、机构若收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关于近期反洗钱专项会议、培训等工作通知,必须积极配合相关机关的工作,及时做好沟通反馈与联络工作。 我省有三家机构接受了现场检查,一家机构已经收到正式处罚通知 分公司制度《总公司反洗钱若干重大问题的通知》 《反洗钱应对方案》 《反洗钱监控管理制度》(平保产办[2008]52号)及《总经理室关于全省反洗钱若干重大问题的通知》(闽分工作通知[2008]45号) 负责部分可能有交叉 * * * 办法)机构必须于前台出单处开设“反洗钱宣传咨询窗口”,并由各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岗及其他出单人员负责该窗口咨询工作 办法)机构必须及时与所在地人行联系,了解人行最新反洗钱宣传动态,配合人行的反洗钱专项宣传活动,并应主动协助人行在机构客服区域内摆放及派发人行相关金融监管宣传物品。 * 1)机构全年度仅开展一次内部反洗钱培训工作,且大多为非现场形式,远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办法——机构必须于每季度在全辖区开展至少一次反洗钱非现场培训工作,必须于每年度在全辖区开展至少一次反洗钱现场培训工作。 * 2)机构人员反洗钱工作业务素质偏低,相关制度法规不熟悉,无法应对人行的量化问卷抽查与现场访谈; 办法——机构开展各项反洗钱培训工作,必须将培训范围覆盖至全辖区(含四级机构)的全体机构员工;其中培训内容以《反洗钱法》、国务院相关行政法规及人行各项反洗钱工作部门规章为主,辅以总公司相关制度性文件规定;其中培训人员以机构领导班子、市场部门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行政部门负责人、客服部门负责人为主,以上类别人员务必达到人行现场访谈工作的基本要求。 3)未留存相关培训记录资料。 办法——机构必须以培训照片、培训人员签到表、纸质培训文档、培训电子邮件等方式保存培训工作开展资料,以备外部检查。 * 问题具体表现: 1)机构未建立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计划,且未向上级机构报备; 办法——机构必须于当年度12月31日前,制定出次年度即将开展的全辖区范围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计划,并将该自查方案报备分公司办公室。 * 2)机构未开展全辖区内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 办法——机构必须于每季度在全辖区开展至少一次反洗钱非现场内部检查工作;必须由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于每年度在全辖区开展至少一次反洗钱现场内部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 3)机构未将相关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结果列入员工KPI考核范畴。 办法—— 机构必须以内部工作通知书形式正式将相关反洗钱内部检查结果列入员工KPI考核范畴并加以严格执行;该项考核占比不应低于员工年度考核总量的10%,并应当建立遭受反洗钱工作监管处罚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内容应当根据不同部门人员至少包括反洗钱工作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反洗钱大额及可疑交易上报情况、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及身份、交易资料保存情况等内容,并报备分公司办公室。 * 1)部分机构至今仍未按照《反洗钱监控管理制度》(平保产办[2008]52号)及《总经理室关于全省反洗钱若干重大问题的通知》(闽分工作通知[2008]45号)设立反洗钱工作小组 办法——全省各机构必须按照总、分公司的相关文件规定设立反洗钱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主管部门和反洗钱工作人员,并明确各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确保该工作小组的高效运作。 * 2)未书面正式任命或变更该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 办法)以红头文件正式书面任命或变更成员,该工作小组成员应当至少包含行政、销售、核保、理赔、财务、客服等部门人员各一名。 3)机构未将相关人员任命或变更情况及时向外部监管机关报备 办法——机构必须将相关人员任命或变更情况于3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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