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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基础材料填表说明
一、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3〕3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管控引导作用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做好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及人防综合防护体系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依法及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进一步发挥计划指标的调控作用。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分配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配比下达挖潜指标,积极探索挖潜指标省内有偿调剂使用。在符合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引导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城镇化重点地区、重点区域倾斜,保障重点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保障节地型产业、节地型城镇和节地型企业用地需求。
二、优化建设用地格局
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原则,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鼓励农村合村并点,开展村庄改造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将挖潜节余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实现城乡土地要素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进程。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重,与2010年相比下降4.23%。科学合理布局工业项目,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有序引导工业项目进区入园。大力推行“飞地经济”模式,通过健全税收分成、强化用地保障等激励措施,鼓励招商引资的新上工业项目集中连片建设、集群发展。鼓励园区外的现有工业企业通过“拆企并企”、“拆企入园”等方式进入园区发展。对“退二进三(减少工业企业用地比重,提高服务业用地比重)”、“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企业,优先在工业园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或协调租赁标准厂房。原则上园区外不再安排零星的一般工业项目用地。
三、拓展建设用地空间
鼓励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通过复垦增加的建设用地指标,可调剂到适宜非农建设的区域使用。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减轻建设占用耕地的压力。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推进地下空间土地资源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项目建设需同时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一并出让,并在出让价格上给予优惠。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的,可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其他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的,根据分层利用情况,按一定比例确定地下部分出让价款,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政府研究制定。
四、严格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完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加强国家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产业(事业)项目和重点发展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土地使用标准的研究。。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各类标准、指标、考核办法,涉及的用地指标不符合国家和省发布的城乡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不得作为办理土地审批、供应和用地的依据。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特殊建设项目,应先进行项目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节地评价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办理用地手续。
五、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方式
实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逐步减小划拨供地范围。坚持和完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大力推进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鼓励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可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采取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实行分期供地制度,对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实行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当期用地未达到预定的投资强度等条件的,不得安排下期供地。
六、提升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效益
建立项目入园联席审查制度,重点加强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投资计划、资金落实、规划选址、环境评价、用地标准等内容的审查。探索建立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和产出标准体系。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一般应分别不低于350万元/亩、280万元/亩、220万元/亩,项目达产后亩均产值一般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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