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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代理广告合同
合 同 书
广告主:广东顺德科龙广告公司
代理商:
合作项目、目的
为了促进广告主 品牌( 产品)的市场销售,树立科龙电器良好的品牌和企业形象,加强整合传播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广告主整合传播服务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有关法律条例达成以下协议。
服务时间
双方合作意向期三年,第一年签约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年度合同结束后,由广告主对代理商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续约事宜。
广告主的义务与权利
〈一〉广告主的义务
广告主应及时向代理商提供工作所需的各项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负责。
广告主对代理商提供之重要方案,应以书面形式及时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广告主需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代理费用。广告主原则上于代理商提供证明资料及收费单据收到之日起30天内支付代理商服务费。
广告主有责任为代理商提供产品和服务技术沟通、参与新产品推介、营销活动等方面之工作便利,全面配合代理商开展工作。
〈二〉广告主的权利
广告主有权要求代理商提供代理商服务范围内应提供的各项服务,并提出相应的工作质量标准和时间进度。
广告主有权对代理商所提供的服务效果、服务质量及人员素质进行阶段性和年度考核评估,并作为确定合作项目及给予代理商奖励的依据。
未经广告主同意,代理商不得随意更换服务人员;广告主有权要求代理商调整、撤换、增加新的服务人员,并提高服务工作的质量。
广告主有权对代理商所提供之方案给予否定、质疑、要求修改及批准的权利。代理商所有市场运作行为均应于事前得到广告主的同意方可实施。
代理商义务与权利
〈一〉代理商的义务
代理商有责任按合同要求提供相关的市场分析,完成各项传播工作,提供相应服务,并对其内容负责。(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代理商应成立由各专业人员组成的传播服务组织(具体组织架构、人员名单、服务内容及服务时间见附件二),保持服务人员的稳定,保证专业水准符合广告主要求,并保持与广告主的紧密联系与沟通。
代理商应运用一切可能的经营能力和手段,尽职尽责为广告主提供服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广告主委托的各项工作。
代理商有责任按时归还广告主提供并说明归还之资料、物品。交接时,双方以签收确认。
代理商有责任妥善保管广告主提供的各种报告、文件资料、物品等,承担为广告主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未经广告主许可的泄密将视为对广告主权益的损害,广告主拥有追究代理商法律责任的权利。
代理商为广告主提供之月固定服务费以外的任何收费项目,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广告主提报,获得到广告主之相应职权人员批准后有效。
代理商有义务每月向广告主提供传播运作、资金开支等事前计划以及向广告主提供市场分析、广告效果评估、媒介投放监测等事后总结。
〈二〉代理商的权利
代理商有权每月向广告主收取固定服务费。
代理商有权了解、掌握企业发展战略、营销战略、产品开发计划、销售计划等相关资讯,依此开展相应工作。
代理商优先在竞价的基础上获得广告主广告制作项目的代理权,双方另行签约实施。
代理商优先在竞价的基础上获得广告主媒介发布项目的代理权,双方另行签约实施。
代理商有权向广告主收取广告制作之艺员聘请、取得个别人士名字或照片使用权等常规传播发布、创作费用之外的的添加费用,具体事宜双方另行确定。
服务费用
1.固定服务费:广告主每月向代理商支付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
2.绩效激励:广告主每季对代理商考评一次(考评标准另行确定),并依据表现给予3-15万元奖励。
3.媒介服务费:代理商通过媒介发布竞价获得之媒介代理发布权,则由代理商提供常规媒介计划整合服务(含媒介资讯、媒介研究、媒介策划、媒介购买、媒介评审等),广告主按媒介发布净价的5%支付代理商服务费。如代理商在竞价中未获得媒介代理发布权,但应广告主要求承担了媒介价格分析、媒介组合、媒介排期、投放监测等工作,则广告主按媒介发布计划总额的2.5% 支付代理商媒介服务费。
4.制作服务费:代理商通过竞价获得之广告制作项目(如电视广告、平面制作、展览展示等),广告主按制作净价总额的7%支付代理商服务费。
广告主委托代理商之媒介发布或制作项目,代理商提供第三方需预付款之确切依据,广告主可预付相关款项。
广告主委托代理商之媒介发布和制作项目,广告主在代理商提供样报、成品或播出证明、发票等证明资料后支付费用及服务费。
其它约定事项:
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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