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劳动争议应注意的若干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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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劳动争议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代理劳动争议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   (一)、劳动仲裁管辖   1、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属人管辖:   (1)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与本市市属企业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2)投资额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在虹桥、闵行、漕河泾开发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3)本市企业与其外籍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4)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5)上述4项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   (6)除上述5项争议之外,企业与员工之间社会保险争议也由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但由市仲裁委员会设在各区县社保中心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庭受理。   2、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属人管辖:   各区行政区域内的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   3、属地管辖范围:   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属人管辖外,依1995年4月26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确定了一个方便职工的属地管理原则。   (1)工资关系所在地;   (2)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   (3)劳动仲裁条款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劳动仲裁受理   1、提请劳动仲裁材料的准备(本人一份,仲裁委一份,依对方当事人数各一份)   (1)劳动争议申诉书   (2)劳动争议当事人身份证明   A、单位的身份证明   (A)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C)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仅指外资企业)   B、个人的身份证明   (A)身份证复印件(新版身份证的双面复印)   (B)外籍人士的护照复印件及外国人员在华务工证   (C)相关证据   二、劳动诉讼管辖及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与法院的不同点:   法院管辖是以劳动关系所在地为原则。所以无论是对市仲裁委的裁决不服还是对区仲裁委的裁决不服,都应当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期限(权利保护期限):   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书及有关证据,并按被诉人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   法院的不同点:   程序期限: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是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未提起仲裁。   后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程序期限与劳动仲裁是一致,如在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未提起仲裁的,仲裁不予受理。按根据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以劳动法规定为准。所以目前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未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不予处理的,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的,法院审查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也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实体权利保护期限:   仲裁支持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前60天内的实体权利。但对于社保缴纳及综保缴纳的无期限限制。   法院支持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前两年内的实体权利。但对于社保缴纳及综保缴纳的无期限限制。   什么叫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1、拖欠、克扣劳动报酬(包括加班报酬的):劳动仲裁认为是从扣发之日(扣发之日或发薪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法院认为A、以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已届满,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视为争议已发生,劳动者应在劳动法规定的60天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B、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的,或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未明确偿付期日的,争议发生时间可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由于相关规定对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实体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以2年为限,追索2年以上的劳动报酬,则以用人单位没有异议为限。   2、违反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岗位的,仲裁与法院是一致的从变更之日。   3、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仲裁审理期限: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遇有国家规定情形的,可中止仲裁程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四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结案。   开庭程序:   受理后先有一个准备庭,主要是初步固定双方争议的焦点,交换证据、查明当事人身份。准备庭后择日开正式庭。   仲裁程序律师实务的注意事项:   受理:   1、应当向当事人阐明法院审理与仲裁审理的不同。包括审理理念的不同、程序的不同、证据规则的不同、权利保护期限的不同,适用法律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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