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行政裁量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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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行政裁量基准

浅议森林公安行政裁量基准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机关为了能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就必须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森林公安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过程中,一旦行政裁量权被滥用或乱用,必然会危害到森林公安的业务根基,损害森林公安的执法形象。大量的法律、法规为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裁量提供了依据,但并不能解决裁量具体标准的问题。行政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必须在执法实践过程中探索和总结,不断完善。 关键词 森林公安 行政机关 行政裁量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浅议森林公安行政裁量基准”(编号:qn201101)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胡睿,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森林公安执法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现在森林公安行政裁量的标准和尺度不够规范和统一,主要表现在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裁量权,不规范行政执法,相同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处理结果有较大差异,不能避免“同案不同罚”、“人情案”等情况的发生,事后也很难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故建立森林公安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是森林公安执法部门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森林公安行政职能概述 (一)森林公安机关的领导体制和职责 森林公安机关,又称林业公安机关,它既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又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中一只重要的执法力量。林业公安机关既受本系统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又受所在地省级公安厅领导,实行林业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条块结合的领导管理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分为三大类:(1)具有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职责;(2)具有维护林区治安秩序,查处林区治安行政案件的职责;(3)具有管辖林区刑事案件的职责。 (二)森林公安行政职能的特点 1.行政执法权不是源于法律。虽然森林公安有较大的职权,但是法律并没有授予相应权力进行保障,仅仅规定了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授权下可以代行部分行政处罚权。森林公安的权力主要源于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授权,而不是法律的明确授权。只有在这两个主管部门的授权下,森林公安手中才有执法的权力,否则就会成为穿着警服的护林员。 2.执法主体身份过于复杂。由于森林公安的行政处罚权来源过多,导致森林公安行政执法身份与民警执法身份相重合。 3.森林公安在执法过程中可适用的专属法律法规较多,但这些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存在盲区。尤其是现在适用的一些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多少带有一些过去林业发展时期的特点,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刑法、行政处罚法等原本与其相衔接的法律法规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实践中就出现了法律之间衔接不紧,冲突增多的情况。 4.执法对象具有特殊性。一般涉林违法犯罪的直接受害对象并非人,这样就造成了没有直接侵害对象的报案,加大了案件查处的难度。 二、森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提出 森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保证森林公安提高行政效率,实现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但同时在森林公安行政处罚中仍然存在诸如滥用行政职权、处罚显示公平、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这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对此,传统的法治理论尝试以合法性原则加以控制,但被实践证明是软弱无力的,因为行政自由裁量权并不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学中的行政合理原则应运而生,并被广泛适用。 ”故设立森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防范森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的有效方法之一。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概念及特征 森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提出首先离不开行政裁量基准这一概念。有学者认为行政裁量基准是行政裁量的进一步发展,是行政裁量的具体内容。东南大学法学院周佑勇教授认为所谓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裁量空间内,依据立法者意图以及比例原则等的要求并结合执法经验的总结,按照裁量涉及的各种不同事实情节,将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裁量范围加以细化,并设以相对固定的具体判断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天华教授将裁量基准定义为行政执法者在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效果规定,或者虽然提供了要件——效果规定但据此不足以获得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时,按照立法者意图,在行政法律规范所预定的范围内,以要件——效果规定的形式设定的判断标准 。以上表述揭示了行政裁量基准的内涵,即行政裁量基准是对行政裁量的细化,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说行政裁量基准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起到了对行政机关裁量权控制作用,防止权力滥用。 笔者认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定义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的裁量权范围内,对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的规定。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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