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制度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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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5

浅谈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 近些年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理论上的研究很多,已有部分检察院在案例指导方面进行了相当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要将案例指导作为一种制度巩固并广泛推广开来,这一目标我们还未达到。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笔者认为,构建检察机关案例研究指导制度,必须立足于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实际,符合检察机关工作流程的要求,以提高检察办案的水平为目标。在基层检察院所办的案件中,同种情况不同处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不同检察院或同一检察院内部对案情相似的案件在适用法律和处理尺度上亦存在不统一的问题,相似的刑事案件,有的对罪名认定差异较大,有的对是否批准逮捕认识不一致,有的存在诉与不诉两种结果。“同案不同处理”现象在检察机关以不同形式存在 2008年3月1日,“许霆盗窃一案”经过重审,许霆被改判有期徒刑5年,就在许霆案被改判后不久,全国许多地类似“许霆”案件的盗窃案,无论是在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均与许霆案极为相似,为此,那些已经被重判的被告人均要求改判,而那些还在审理的被告人也要求以许霆案为参考案例定罪量刑,一时间引发了逛追“许霆”热随着法治社会的逐步建立,公众法律意识的日趋增强,社会各界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也越来越被重视,而“同案不同处理”已成为社会公众质疑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案不同处理”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笔者认为“同案不同处理”现象的存在,除了外界干扰、办案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等因素,主要原因是我国为遵行成文法的国家。成文法虽然具有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结构科学等优点,但其本身具有不可克服的局限性,缺乏具体性,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在实际的应用中,往往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同时,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时间不长,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立法机关为在短时间内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故立法较为原则、实践操作性不强。 2008年12月9日,机场清洁工梁丽在机场“拾”到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梁丽出具起诉意见书,随后,检察机关批捕梁丽此案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一时间,包括知名法学教授、律师、媒体等各方人士对梁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纷纷发表评论对梁丽的行为定性的观点主要有无罪论、侵占罪和盗窃罪三种,,认为梁丽构成盗窃罪证据不足不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一方面将有效地弥补成文法模糊、概括、滞后等不足,解决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同案不同处理”等现象,推进法治统一化的进程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宏观领导和业务指导,推进检察一体化的改革。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的个别指导和抽象指导方式确立案例指导制度,向社会公布指导性案例,不仅能够给以指引,而且能够通过案例给予当事人、律师以合理预期。当前一个普遍现象是非理性诉求的大量存在,不少当事人对司法保护方式期待过高,并且容易在诉讼中扩大自身诉求,较少考虑甚至不考虑对方合法权益。这些非理性诉求使陷入一种困难境地,即无论怎么处理都不能满足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难以使当事人。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后,当事人参考一些案例初步了解处理类似纠纷的方式,从而对案件有一个较为客观、合理的认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心理预期更加理性化。当事人拿到与指导性案例一致的后,的处理是合理合法的 总之,构建检察机关案例研究指导制度,必须立足于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实际,符合检察机关工作流程的要求,以提高检察办案的水平为目标。是一个艰苦卓绝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努力,并且不断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案例法的经验,以建立严谨有序、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宏观领导和业务指导,推进检察一体化改革的进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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