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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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研究 摘 要 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比较典型的是从上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初,世界各国先后发生的“八大公害事件”。自此以后,环境安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纷纷建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以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特别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更是突破了传统诉讼法中,只重视保护环境私益的局限,将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纳入到了法律视野之下,有力的推动了环境保护全面性的发展。并且,在之后的环境侵权诉讼中,能够运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以应对。发展至今,已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也越来越显示出这一制度在环境保护和法制方面的巨大意义。 关键词 环境保护 公益诉讼 环境公民诉讼 作者简介:张玉洁,云南省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棘手的问题,使得很多公益诉讼案件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究其原因,是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还没有真正的建立。立法的缺失制约着司法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在现实中举步维艰。因此,本文从这一角度出发,通过与美国完善的环境公民诉讼相比,指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所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弥补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漏洞最有效的方式。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念 公益诉讼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产生,但由于当时不健全的法律体系,薄弱的民众维权意识,仅依靠国家机关的力量,不足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直到近现代才繁荣于西方国家。所谓公益诉讼,就是指当个人或组织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时,由原告向法院提起的,要求法院以法定程序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由此可知,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着眼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与公正,而不再局限于对个体权益的保护,这也是公益诉讼不同于传统诉讼模式的具体表现。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恶化的问题也伴随而至。由此,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转移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层面上,环境公益诉讼就在这一时代背景之下应运而生。然而,目前法学界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笔者基于对当今环境公益诉讼的了解,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发生或可能发生侵害当代人或后代人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时,任何公民,社团组织以及国家机关都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 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诉讼目的具有公益性。设立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这一手段实现对国家利益,社会环境利益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保护,而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仅保护的是单纯的私人利益。由此看来,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范围更广,力度更强,这也是传统的环境侵权救济无法比拟的。 第二,原告的广泛性。既然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那么就应该突破过去的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在我国的传统诉讼法中,都要求原告的资格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然而,这类原告更多关注的是自身权益的保护,而对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不在意。这样的话,就会使社会环境在受到破坏之后,得不到及时的保护。因此,环境公益诉讼针对这一现象,对原告资格进行了扩宽,只要导致公益性的环境权益和生态平衡发生损害威胁和实际损害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提起诉讼,包括国家,公民和社会团体。 第三,预防性。传统的环境侵权诉讼关注的是事后救济,往往是在损害发生之后,对损害进行赔偿。却忽视了环境问题的特点在于一旦爆发就很难恢复,而且将会耗费大量的物力财力。环境公益诉讼就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点,更加强调进行事前救济和事中救济,允许任何人在损害发生之前运用司法手段排除环境危害,有效的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由此可见,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不仅对过去的损害进行了补救,还预防了未来潜在的威胁。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基本问题 (一)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1.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限定 环境问题的频频爆发,引起了许多环境纠纷诉讼。以2003年金奎喜律师诉杭州市规划局一案为例。杭州市规划局许可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建立老年大学并颁发了许可证,此举受到了王奎喜律师的质疑。他认为规划局颁发许可证的行为是错误的行政行为,会使西湖美景受到影响。从而依据《杭州西湖风景名胜条例》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西湖区人民法院却没有受理此案,因为法院认为金奎喜主体不适格,并且规划局的行为没有对金奎喜律师造成实际影响。 这样的案件还有很多,之所以这些案件没有被受理,最大的原因在于我国的诉讼法将原告的资格规定的过于森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起诉者的条件,要求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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