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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劳教行政诉讼成功代理词
寻衅滋事劳教行政诉讼成功代理词
崇阳县人民法院:
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诉被告劳动教养争议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发表下列代理意见,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一、号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寻衅滋事侵犯的客体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是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共道德。本案原告是否随意殴打他人或是追逐、拦截他人,要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动机,即行政相对人是否出于故意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打人取乐,还是出于其它动机,本案中,行政相对人的动机很明显,不是为了逞强斗狠。二是要看是否事出有因,在本案中,行政相对人并不是无事生非,而是事出有因,事情的起因是因为对方一名男子和新世界的保安在玩闹时,对讲机砸到了原告刘**身上,刘**把对讲机踢开,问对方怎么一回事,对方就威胁刘**要他等着瞧,后刘**要求该男子道歉,该男子不但不道歉,还动手殴打刘**,而杜**、柳**则是恰好看见他人与自己亲人争吵打架,出于亲情的自然反应而前去帮忙,反被对方用啤酒瓶殴打致伤。
本案中,行政相对人的行为针对的并不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是有特定对象的,动机也不是为了逞强斗狠,而是为了纠纷要求对方道歉,并且事出有因,不具备寻衅滋事的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因此,被告以原告因琐事与他人在公共场所互相殴打就构成寻衅滋事,完全是错误认定事实。从寻衅滋事的客观方面来看,随意殴打他人,在司法实践中界定随意主要应考察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动机,看刺激行为人实施殴打他人的内心起因或内心冲动是什么,是出于故意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抖威争霸或发泄不满,打人取乐,寻求刺激,还是出于其它的动机,而本案中的行为都不符合
二、被告以寻衅滋事为由对原告处以劳教,属于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98、99、102页;原告杜**、柳**是他人与自己亲人打架出于亲情而前去帮忙,见被告证据卷一第74、86、87页,原告刘**、杜**、柳**明显没有上述打人取乐的流氓动机,只是想替亲人帮忙,伤害,也明显没有向社会公德、社会秩序挑战的故意;客观上原告刘**、杜**、柳**也没有实施上述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原告刘**、杜**、柳**的人也是特定的,仅针对与其亲人打架的人,既无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性,也无被殴打人的不固定性,尚未。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也必须是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才可以收容劳动教养。因此,《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项规定的:“”其前提必须是构成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才可以劳动教养。劳动教养该行为必须是刑法中有具体规定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应受到刑法调整,那么该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因此,可以看出原告的行为只是一种参加行为,是一种违了调整的行为而不。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与常识。行政审判的基本原则也如此,在个案法律解释中,绝不允许作扩大性的解释,在法律规定有模糊之处,则不允许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解释;(2)被告的行为属民间纠纷,这些行为由民法调整更为妥当,否则,即有“行民不分”“以行代民”之嫌; (3)采取变通性相加,“上纲上线”“秋后算帐”的做法,不符合现代法制的精神,起不到法律的预防作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也不利于教育改造被告人。、原告不属于被劳动教养主体。
该《通知》第三条提出,尽快通过法定程序,将农村的地痞、流氓、村霸明确列为劳动教养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行他[2000]第12号答复也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时,可暂就被劳教人员实体上是否构成屡教不改的“地痞”、“流氓”、“村霸”进行审查,一般不宜以超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的范围而判决撤销。可以看出,如果是农村人群被劳动教养,必须属于地痞、流氓、村霸。本案显然不符合被劳动教养的主体。
基于以上理由,的行为只是一种行为而三、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劳教决定在程序上存在违法。
1.被告 根据《》:(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而本案的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在没有进行书面审核的情况下,被告就此作出劳动教养决定,是违法的。
2. 被告根据《》根据《》
《聆询告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并加盖本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印章:(一)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二)拟决定劳动教养的事实、理由、期限和依据; (三)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出聆询申请的期限; (四)聆询组织机关。《》 审议纪要的签名系同一人笔迹所签,说明审议纪要签名并非审议本人所签。被告没有对呈报材料和证据进行核实,也没有会见原告更没有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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