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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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不依照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9、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0、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4、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6、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7、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8、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9、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0、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1、危险化学品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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