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重点 刑法修正案(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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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重点 刑法修正案(八)

刑法修正案(八)逐条解读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新旧对比】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法条解析】原刑法十七条是对犯罪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修正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注意从宽处理的年龄界限为75岁,不同的犯罪主观方面从宽处罚的规定也不同,“故意”—“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新旧对比】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条解析】该条是对管制刑执行方式的完善。对判处的管制刑的罪犯,不再交直接由公安机关执行,而改为社区矫正,并有权一定程度上禁止其相关行为。只有在违反禁止令的情形下,才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注意处罚的主体机关是公安机关,而不是判刑的法院或是相关的社区,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新旧对比】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法条解析】该条是对死刑适用对象限制规定的完善。原刑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在此基础上,修正案增加了新的对象——“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原则上也不适用死刑。注意“但书”的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致人死亡”可以是过失犯罪也可以是故意犯罪,定罪的罪名可能有多种,不要狭隘的理解只有“故意杀人”罪一种。同时要注意此处的75周岁是指“审判时”的年龄,而并非犯罪时的年龄,“审判时”应作扩大解释,包括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新旧对比】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法条解析】该条对死缓刑罚的执行有了重大修改。修正案将死缓期两年满后的有期徒刑的执行期的直接改为25年,而没有规定相应的减刑幅度,加重了对死缓犯的处罚。并且对累犯和严重暴力性犯罪的判刑处罚,可以由人民法院限制对其减刑的幅度和间隔时间的长短。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新旧对比】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法条解析】该条是对减轻处罚计算规定的完善。修正案增加了在数罪并罚的情形下减轻处罚的规定,明确了的量刑幅度应在“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新旧对比】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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