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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局对管理所
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责 任 状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明晰监管职责,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状》。
一、食品安全监管目标和责任
1、要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治。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食品、重点经营者整治力度。根据食品消费的季节性、节日性、区域性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对乳品和含乳食品、儿童食品、肉及肉制品、饮品、粮油、节日性食品、农村食品市场等专项执法检查,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假冒食品流入市场,确保流通环节食品消费安全。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要合法有效,食品经营企业要建立一票通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并上墙公示,食品经营行为规范有序,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
2、要督促检查乳粉和含乳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乳粉和含乳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乳粉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认真查验供货商提供的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及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制度,进一步提高乳粉经营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和诚信意识,切实把好乳粉进货关,不进、不存、不销问题乳粉。
3、要加大对乳品和含乳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要突出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经营者,采取增加巡查频次、完善巡查内容、提高巡查效能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巡查工作。要把监督乳品和含乳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任务。特别要重点检查乳品和含乳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乳粉和含乳食品质量、乳粉仓库的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检查乳粉和含乳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的落实情况。要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乳粉和含乳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4、 严格审查辖区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对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必须在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方可办理登记注册;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者对其经营范围不予核定食品生产经营项目。对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责令食品经营者依法申请变更许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应当责令食品经营者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依法予以查处或取缔。
5、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制度,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保留复印件,索取符合法定要求的购货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食品应当严格执行一票通制度,必须向购货者开具一票通销售凭证。
6、禁止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和伪造厂名、厂址、假冒商标、冒用质量认证标志、虚假表示、虚假宣传的食品,散装食品的贮存和销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7、工商所应当建立辖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营者遵守许可和登记事项情况、经营者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其他经营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的各种相关信息。
8、工商所要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对辖区食品批发企业实施每月两次以上的巡查,对小食杂店等零售单位进行每月至少一次的检查,及时、有效查处辖区内违法经营行为。要认真做好巡查记录,所记录的内容应清楚反映出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食品经营许可和登记注册情况;
(2)食品安全自律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情况;
(5)食品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情况;
(6)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7)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8)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9)其他应记录的情况。
9、对辖区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应实行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0、要严把食品准入关,对进入辖区的乳及含乳制品、肉及肉制品、儿童及特殊人群食品等重点食品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建立食品批发商供货档案,严格审查供货商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企业资质、食品执行标准、质量检验报告、食品质量认证等相关资料,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进入流通领域。
11、工商所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重点监管,掌握食品进货渠道、营销方式(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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