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_第八章_强制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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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_第八章_强制措施

第八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的概念与体系 强制措施的概念 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概念 强制措施是指刑事诉讼专门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二、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 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逃避诉讼可能性的大小 专门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掌握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第二节 具体措施 一、拘 传 1、概念 拘传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依法强制未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适用程序 由所在机关负责人签发《拘传证》 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 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异地拘传 二、取保候审 1、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2、适用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3、保证方式 保证人担保 保证金担保 保证人条件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义务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金 (1)数额与存放 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2)返还 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4、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5、取保候审的程序 可根据申请决定或依职权决定 经所在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 签写保证书或者交纳保证金 公安机关或者安全机关负责执行 适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 监视居住 1、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监视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措施。 2、适用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3、适用的程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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