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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考点解析
一、刑法学考查目标
对于刑法学的学习,旨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刑事法律为根据,通过对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学习研究,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通过学习,考生应能够做到以下几点:
1.了解刑法学和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概况。
2.明确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掌握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4.掌握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5.学会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各种基本问题。
二、大纲变化考点解析
与2012年相比,2013年的大纲没有太大的变化,在刑法总则中与去年的考试大纲一样,在分则中变化的地方只有两点,主要表现在:
1、第十八章增加了两个新的罪名“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第二十章增加了两个新的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在复习这些变化的地方时应掌握以下内容: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行为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在认定这两个犯罪时,要注意它们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要注意本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之间的关系。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放纵依法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致使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刑法学的考查是“重点恒重”,这些重点主要是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总则部分,尤其是其犯罪论部分,二是分则中的重点罪名。但面临今年的考试,除了把握以上两个重点外,对刑法大纲的变化也要尤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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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纲重点解析
刑法学课程的复习重点根据刑法学科自身的特有规律,可以简要地分为总则方面的复习重点和分则方面的复习重点。现依据《考试大纲》,简要说明与分析如下:
(一)刑法总则部分
刑法总则部分的复习重点较多,是全部刑法学复习重点最为集中的地方。主要包括:
1.刑法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准则,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广大考生应该深入理解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含义,各自在刑事立法中和刑事司法中的体现,并能在分析案例与学习知识时自觉贯彻。
2.刑法的效力范围。要求考生能从空间方面和时间方面来全面完整地理解我国刑法对其适用效力范围的规定。空间效力问题实际上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应当明确其所采取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的各自含义,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及普遍原则的基本内容,各原则适用的条件和例外等。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突出表现在刑法溯及力上,领会关于刑法溯及力上的四种理论主张含义,尤其是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刑法溯及力内容。
3.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掌握犯罪构成的必备共同要件和犯罪构成的重要分类,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和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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