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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继承方式及其影响
中国古代继承方式及其影响 继承,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可见其分配对象不仅包含一切属于物质层面的财产,也包括社会地位等社会关系属性及与之相适应的特殊权利。任何社会都存在相应的继承方式,中国也不例外,并且呈现特殊的多样性与阶段性阶段性中国古代继承呈现的阶段性特征表现为可以以时代划分:中国国代继承方式按历史时代划分可分为1)氏族社会的继承2)奴隶制下的继承3)封建制下的继承。多样性中国古代继承呈现的多样性特征表现为可以以地域及阶级划分:以地域划分:1)农耕经济条件下的继承2)草原经济条件下的继承3)庄园经济条件下的继承以阶级划分:则本文划分为:1)君主家族的继承(部落盟主、王、皇帝)2)统治阶级一般成员(不含君主)(诸侯、公卿、士大夫)的继承3)被统治阶级的继承(自耕农、佃农、工商业者)由于不同经济条件下,在我国,草原经济往往落后于农耕地区,故其古代经济继承方式往往也较中原地区落后原始。第一部分 经济财产的继承中国古代社会被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认为是:“中一国很早就已经进展到了如今日的情状。但是它从未发生任何变化,一种终古如此的固定的东西代替了种真正历史的东西。但不如理解为中国的演进多呈现渐变式的量变发展,先代的体制在后代中具有较大程度的保留,并认为“规矩”“成制”不可轻易改变,有些甚至影响今天的中国社会,但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正如商鞅所言:“便国不法古《商君书·更法第一》”。中国古代的经济继承大致按照时代可以划分为如下三个阶段一 氏族社会的财产继承1)??早期 现今普遍认为:氏族社会早期生产力条件落后,人们为维持生存采取原始共产主义为组织形式进行生产,不存在私有财产。故在这一时期,财产的继承是发生在集体中的,并不具有鲜明的所有权转移,而是在共有的基础上,不断地转移使用权。以防财产被继承的客体因数量过多而分散。2)??中期 生产力发展带动了人口的增长,部落出现,人们开始拥有少量的私人财产,如舜被冠以有虞氏的部落姓氏,其???瞽叟偏爱小子象,“瞽叟又使舜穿井,舜穿井为匿空旁出。舜既入深,瞽叟与象共下土实井,舜从匿空出去”《史记·本纪·五帝本纪》,可见其目的初衷是为家庭服务而非全部落的生存,可见私有的观念在当时已有形成。财产继承是受继承的主体随自身愿景决定的。但总体上仍以集中财产由某一对象继承为主,目的仍是防止财产的分散。比照相对农耕地区落后的草原地区,王昭君远嫁南匈奴单于呼韩邪后“生二子。及呼韩邪死,阏氏子代立,欲妻之,昭君上书求归,成帝敕令从胡俗,遂复为后单于阏氏焉”(《后汉书·南匈奴列传》),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相似的远嫁乌孙的 HYPERLINK /view/122255.htm \t _blank 刘细君身上。综其原因,以匈奴为代表的早期草原游牧部落为避免财产由多子继承分家而造成分散,采取了这种父死子继的继承方式,其对象不仅包含物化的财产,也包含死者的妻子、奴隶等,同样的原因还可以解释与之类似的“夫兄弟婚”这种在今人视为乱伦或不耻的现象。3)??末期 原始部落逐渐演变为古代国家,部落所拥有的共有财产演变为部落首领的私人财产。这点易于解释:公有财产的处分权最终会落入集体的领导者或实际管理者手中。然而,在部分名义上公有制仍限制了这些部落首领对于公有财产的随意划分。这点影响后世,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一直延续的宗庙体制和家族体制中一直可见。如春秋时代诸侯国被楚灭亡后“楚人的惯例是迁其公室,存其宗庙,县其疆土。” (张正明《楚文化史》)但亡国君主却命运未卜,又如家族关系存在,宗族首领有权对宗族公有财产进行部分处置,但这是在宗族成员的整体默许下才能进行的,正如当代日本和我国部分家族制企业的运营一样,公有财产继承可以在领导者家庭内部进行,但实际对财产处分却有家族的牵制。这一时期贫富分化开始出现并日益显著。二 奴隶制下的财产继承?? 周是我国古代最鲜明的奴隶制时代,同时也是奴隶制的末期和土地国有制的衰亡开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口在广大地域内不断增长,旧有的集中继承已不能为社会所接受,家族内部的经济纠纷不断升级,迫使以宗法制为依据的嫡长子继承制产生。??夏、商、西周至东汉长期在财产继承方式上采取以宗法制为依托的嫡长子继承制,这一制度相对于往代的继承,虽然在嫡长子的继承权上做出了绝对优势的划分,但也对庶子做出了妥协,将嫡系非长子、庶子也列为前代的正式继承对象,大体的土地所有权继承如下图所示:该种继承模式不仅限于奴隶主集团内部,也通行于除奴隶阶级外的各阶级,是当时社会普遍接受的继承法则值得一提的是,这种继承方式不仅限于奴隶制时代的中国,直到1911年帝制推翻前,中国的各代王朝和统治阶级的一般成员均以嫡长子继承为通行法则。在政治上,嫡长子继承在奴隶制下是与世卿世禄制和统治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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