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报关员考试要点-时间限制和贸易限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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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报关员考试要点-时间限制和贸易限制

报关员要熟记的时间 2 小时:民航降停或起飞前 2 个小时通知海关。 24 小时:海关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特殊可延长至 48 小时 24 小时:出口货物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 24 小时以前向海关申 报。 24 小时:进境船舶报关,应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或抵达口岸后 24 小时内申报。如 果不能及时提供齐全的载货清单,出具保函后,应卸货后的 24 小时以内补齐交给 海关。出境时,应在驶离口岸前 24 小时通知海关(如停泊时间不足 24 小时,应 在抵达口岸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3 日: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制作扣留凭证送达收(发) 货人,并书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 3 日内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措 施书面申请的海关予以扣留。 3 日:办理出口退关手续时,应自得知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 起 3 天内申请。如果已缴纳出口税,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 1 年内申请退还。 5 日:纳税人应自海关签发吨税缴纳书之日起5 日内缴清吨税,并由海关签发船 舶吨税执照。 5 天:出口监管仓库的经理人应在每一个月的前 5 天将上月进出库及结存情况向 海关核报。 5 天:保税仓库经营人应于每月的前 5 天定期向海关报送收、付、存月报表。 5 天: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早报之日起 5 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 理转关手续。提前报关的出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 5 日内,运抵启 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手续。 7 日: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货物未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 单送达之日起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提出异议的,由海关通知权利人或代理人, 他们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有权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 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7 天,纳费人应当自海关签发手续费缴纳证次日起 7 天内向海关缴纳手续费,逾 期按日征收 1‰的滞纳金,滞纳金起征点为 10 元,10 元以下免于征收。 10 日: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因不可抗力造成短缺、损毁的,自发现之日起 10 日内 向海关报告。 10 日:加工区之间货物的往来,不能按转关运输办理的,转入区海关向收货人收 取保证金。货物运入转入区经海关核对后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14 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出口货物的 发货人除海关特准之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装货的 24 小时以前向海关申 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延至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未申报的, 自申报期限到期次日起,日征收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 0.5‰的滞报金,起点为人 民币 10 元。超过 3 个月海关将依法变卖货物。1 年内如申请,可以返还变卖所剩 金额。 14 日: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 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 14 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手关 手续。逾其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14 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时,如果属于应领取许可证件的进口货物,应当在运输 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因错发、错运请求直接退运,应 当在向海关正式申报前或海关确定查验前提出书面申请(已申报或已决定查验的, 在海关查验并确认为错发、错运后提出);其他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 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申请。 15 日: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应 15 日内向海关说明。海关在声明作废之日起3 个 月内补发。 15 日:保税工厂或保税集团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 日前向海关报送报表。 15 日:海关将在扣留嫌疑货物之日起15 日内开始调查。 20 天:担保期不得超过 20 天,特殊情况下可海关申请延期 。 1 个月:外资企业出资并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 1 个月内向海关提交验资报 告。否则海关将撤销减免税登记。 1 个月: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时限,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到期或最 后一批成品出运后一个月内申请核销。加工装配合同、进料对口合同以出口交货 的最后期限为合同期;进料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保税集团加工贸易合同以海 关核发《登记手册》之日起 1 年为合同期,也是手册的有效期。最后一批成品出 运早于合同期的,应当在出运后 1 个月内向海关申请核销;迟于合同期,应当在 合同到期 1 个月内申请核销。 2 个月:出口加工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 验,应自运出之日起 2 个月内复运进区。特殊情况下不能运回的,应于期满前 7 天内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3 个月: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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