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理解与适用【共享精品-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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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理解与适用 第一章 商标法总则 第一节《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第二节《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商标权的概念 第四节 商标权的主体 第五节 商标权的客体 第六节 对外国商标权的保护 第二章 商标权的取得 第一节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第二节 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 第三节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 第四节 商标审查意见书及商标注册申请书的修正 第五节 商标审定抽签程序 第六节 初步审定,异议及裁定 第七节 商标的注册 第三章 驳回复审及争议裁定 第一节 商标评审制度 第二节 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复审 第三节 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 第四节 注册商标争议就定 第五节 注册不当及争议商标撤销的效力 第四章 续展、变更、转让及使用许可 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续展 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变更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 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第五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管理 第二节 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第三节 商标印制的管理 第六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一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节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第三节 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与商标侵权有关的几个法律问题 第五节 商标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六节 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七章 商标的国际合作及商标国际注册 第一节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第二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三节《尼斯协定》及《维也纳协定》 第四节《商标法律条约》 第五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第六节《马德里协定》及其有关议定书 第一章 商标法总则 第一节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一、商标概述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譬如,我们比较熟悉的白酒商标“茅台”,人用药品商标“同仁堂”,饮料商标“健力宝”,就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凤凰”标志则是区别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和经营同类商品的企业日益增多,商品生产或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了促进商品的销售,一些生产者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有别于他人的标志,目的在于区别商品的出处,通过逐步建立商标信誉来吸引消费者购买自己的商品,从而使消费者能够认牌购货。所以,区别性是商标的一项基本功能或称本质特征。但是,要使消费者认牌购货,仅靠商标自身的区别性是不够的,还需要有一定的法律来保障。因为,在同一市场上,若不同的生产或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就会在公众中引起混淆,使消费者选购商品时难分彼此,商标也就失去了其基本功能——区别性。因此,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商标应当只由一家企业注册使用,其他人不经允许不得使用。这就需要确立和保护商标的专用权,需要商标法律制度,因此,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制订了商标法律。 二、我国商标立法的活革 我国最早的商标法规是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该章程是由当时任清政府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起草的。章程颁布后,并未能够开展全国性的注册业务,仅在津、沪两海关受理商标挂号,报商部备案。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商标法》时,挂号商标有25900件,几乎全部是外国商标。北洋政府虽然设立了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但由于政局混乱,商标工作难有建树。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又颁布了一部《商标法》,并于1935年作过一次修订,但在动荡不安,内忧外患的旧中国,商标工作难有较大的发展,从1927年至1948年,注册商标只有50000件。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在经济领域内较早的立法之一。暂行条例实行全国统一注册制度,采取注册与否遵行自愿的原则,但受保护的仅限于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予保护。 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家全面实行计划经济,企业渐渐脱离市场,商标权作为专有权、财产权的意识日趋淡薄满标属于质量监督标志的观念逐步增强。1957年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全面注册的办法,要求所有使用的商标都要进行注册。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更使商标成为商品质量监督的一种标志,而基本上不再涉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文革”期间,商标管理机构被撤销,人员被疏散,商标资料严重受损,到1978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前,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实际上已经中断达9年之久。 从1979年11月1日起,全国商标集中注册制度正式恢复,商标管理工作也开始受到重视。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确立了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核心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制度,率先拉开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序幕,标志着我国商标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从此,我国商标工作逐步走上稳定有序的发展轨道。1993年,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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