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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下对保险利益的再认识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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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下对保险利益的再认识论文.doc

新《保险法》下对保险利益的再认识论文 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新《保险法》下对保险利益的再认识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利益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要: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定义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且将保险利益归属由投保人扩大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对于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理由,新《保险法》亦在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基础上,作出了全新的系统的规定。因此,我们必须顺应立法的潮流,革新传统的观念,对立法关于保险利益的创新进行学理上的探究,重新认识保险利益。 关键词:保险利益;投保人;被保险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1002-2589 (2011) 29-0099-02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学中的基本概念之一,保险利益原则也是各国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保险法》过程中,针对2002年原《保险法》中保险利益规定存在的弊端进行了修正,在继承原有有效经验(即仍采纳了保险利益判断标准的适法性原则、具体适用条款加弹性条款的立法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创新。因此,在立法创新的基础上,对保险利益进行重新认识,对保险利益原则的普及、保险法的实施,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作用。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在各国保险法中大都被列为基本原则之一,甚至有了“无保险利益则无保险”的说法。保险利益的界定直接决定了哪些关系可以纳入保险法的调整范围,这样就使得对何种利益关系可以构成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作用。然而至于保险利益之“利益”性质究竟为何?学理解释上中说纷纭,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价值说,或称经济利益说。此学说认为,保险的本质乃在于补偿经济损失。第二种是关系说。在人身保险制度发达后,鉴于人的生命、身体为人格权之内容,不能以金钱加以衡量,因此“价值说”难以说明人身保险,备受各方批评,于是“关系说”应运而生。所谓“关系说”,即认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之利害关系。第三种是适法利益说。此学说认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或被保险人人身所具有的合法的利益。 笔者认为价值说可能将使得人身保险被排除在外,例如投保人为基于血缘关系的近亲属订立人身保险合的同时,双方因可能不存在相互关联的经济利益而不能够订立保险合同,这显然于理不合;而关系说则将保险事故发生后利益可能受损的人都归纳入保险利益之范畴,过分扩大保险利益,而且所谓的“利害关系”过于抽象,从而使得对保险利益的认定产生巨大的困难。而且笔者认为保险利益作为保险法总则中的一个提纲挈领的概念,其应当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但是无论是“价值说”还是“关系说”,它们都难以同时涵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因此,笔者赞同“适法利益说”,因为其一方面可同时涵盖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保护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增强了司法实践中的使用弹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成文法不可避开地落后于现实的滞后性,更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二、保险利益归属及范围的创新 保险利益的归属,即保险利益的存在主体,是指新《保险法》下对保险利益的再认识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http:提供,转载请保留网址.保险利益应当归于何人,何人须具有保险利益。我国2002年原《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故我国原《保险法》认为保险利益的归属应当是投保人。笔者认为保险利益的归属,应以保险利益的目的来确定,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侧重点来分别论述。 1、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归属 就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看,其主要目的在于填补损害,贯彻无损害即无赔偿这一原则,要求保险金请求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在投保认为自己财产投保的情况下,即要求投保人对该财产具有法定的现实利益或是期待利益。但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出现了投保人对他人财产投保,他人为保险金请求主体的情况,如现在不少用人单位以福利的形式为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险,由单位作为投保人出钱投保,职工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此时,职工对自己的家庭财产显然具有经济利益,但是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家庭财产不具有保险利益。若只把保险利益归于投保人,那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受损害的职工却会被认为因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法获得保险金赔偿。这样职工的财产损失无法得到补偿,这显然与用人单位投保的目的不符,也与财产保险补偿受损害者的目的不符,因此应当将保险利益的归属扩大到被保险人。 故在财产保险中,当投保人为自己财产保险时,投保人应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当投保人为他人财产投保,且他人为被保险人时,应认为保险利益的归属为被保险人。 2、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归属 同样,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目的来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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