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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中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论文.doc
新《保险法》中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论文
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新《保险法》中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责任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始;保险合同生效时,保险责任也不一定开始,甚至保险期间开始了,保险责任也可能尚未开始。因此,研究保险责任期间,在立法上具体规定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更具有实际作用,更为广大投保人所关心,也更易被其理解和接受。第二次修订后的我国新《保险法》对保险责任期间的规定仍过于简单,并不令人满意。 一、我国《保险法》中保
摘要:在商业保险理论与实务中,往往较多地关注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问,对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则重视不够。然而,由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并不完全重合,保险责任究竟从何时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产生纠纷。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对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差。在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认定上,应具体规定认定标准的种类,并将各标准按效力排序,为司法实践提供较具体的指导。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合同生效;保险期间;保险责任期间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8-0098-03 :A
在商业保险实践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关理赔纠纷的焦点常集中在保险责任何时开始上。弄清这个理由,对于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开审判活动中出现案件性质相同,处理结果迥异的情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作用重大。理论界多研究保险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对保险责任究竟何时开始则重视不够。然而,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责任并不一定同时开始;保险合同生效时,保险责任也不一定开始,甚至保险期间开始了,保险责任也可能尚未开始。因此,研究保险责任期间,在立法上具体规定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更具有实际作用,更为广大投保人所关心,也更易被其理解和接受。第二次修订后的我国新《保险法》对保险责任期间的规定仍过于简单,并不令人满意。
一、我国《保险法》中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规定存在的理由
新《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也许有人会说,保险法该条不是很简单清楚地规定了当事人的“约定”是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了吗?然而,这条看似简单明确的规定,确实简单但并不明确。其至少存在以下几个理由。
(一)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不易认定
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往往只约定合同成立、生效期间或保险期间,无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约定。因为当事人往往认为合同成立、生效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一致,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1.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成立或生效时间。
首先,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不同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的状态。保险合同生效是指成立后的保险合同,因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实际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新《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成立。……”《合同法》第13条规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可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就告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开始于承诺的结束。新《保险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合同法》第新《保险法》中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由优秀论文网站http:提供,助您写好论文.44条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合同法》第45条也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可见,合同成立只表明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程序结束,这时合同的条款对当事人并不一定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即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合同并不一定同时开始生效。
其次,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也不一定同步。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某一确定的时刻。即从这一时刻起,如果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保险时间到来,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支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被保险人真正开始享有保险保障的时间。
2.保险责任期间与保险期间。
新《保险法》第18条把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并列为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事项,可见二者含义不同。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定期间,只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保险责任期间是指保险人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到保险责任结束的期间。一般而言,保险期间开始的时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一致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保险期间开始的时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可以是不同的。第一,保险期间开始的时间晚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例如,在期内索赔式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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