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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简报第二期.doc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简报第二期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于10月30日下午进行分论坛研讨。会议共分经济法总论、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及其他相关法域四个分论坛,并分两个阶段进行。每个分论坛确定两位主持人,与会学者自由选择分论坛参加研讨,并作自由发言,然后由两位评议人进行评议。
第一组 经济法总论
第一阶段(10月30日14:30—16:00)
主持人:陈乃新(湘潭大学)
评议人:赵红梅(中国政法大学)、薛克鹏(中国政法大学)
主持人陈乃新:每个人发言不超过5分钟,现在进入自由发言。
孙效敏(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总论有很大突破,但应务实,而不是务虚,要解决问题。经济法分为几大块,要弄清楚其内部逻辑。市场规制部分到底是哪几块,原则是什么?消费者弥补国家监管的不足。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制度。这是经济法的奖励制度,不是民商法所说的赔偿制度。这一问题详见我的论文。我基本上推翻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拿总论说,产品质量法为何是经济法的一部分。我们必须要一个一个说清楚。
我提供几个运用经济法的理念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例证。拆迁从经济法总论上看只有合法和非法之别,没有公益和私益之分,如引入民商法理念解决问题,则是一个无底洞,无法解决;又如房价问题,中央到地方都没有拿经济法的理念来调整,而是用民商法的理念来解决,因此是错误的。我们必须用经济法的理念解决现实问题。总论和分论的逻辑结构必须用一个理念统一起来。
漆多俊(中南大学):我国经济法有两个反差。一个反差是中国的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活动异常活跃,但经济法立法并不发达;另一反差是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很发达,在世界范围内也是领先的,但国家管理者和社会却并不甚知晓,不甚重视。形成上述反差的原因有多种,但最主要的还是同中国的法治、宪政建设进程滞后密切相关。我向大会提交了一篇关于经济法与中国宪政建设的论文。文中论述了在中国实现民主宪政的历史必然性,分析其中的阻力、有利条件和基础,,未来可能采取的途径和形式,指出其中的一些核心问题,包括政党制度、选举制度、议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司法改革等问题。认为应当从中国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加以解决。执政党和国家领导层应当顺应时代潮流和民意,因势利导,坚定改革信念,争取沿着“渐进式”和“自上而下、上下结合”路径,最终实现我国民主法治和宪政目标。文章最后还论及经济法同民主宪政建设的关系。
改革三十年奠定了继续推进改革的基础。开弓没有回头箭,只能向前,不能停滞、倒退。中央领导层对此也有所认识,比如温家宝总理最近几次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讲话,使人颇受鼓舞。
设想如果没有当初发动并已经历30多年的改革,如果没有我们在上面提到的那各种基础,今天的人们仍然处在被专制和强权严重禁锢之中“老实”地、就像一颗无知觉的“螺丝钉”或者“一块砖”似的过日子的话,也许他们暂时还不会“胡思乱想”什么继续推进改革——不仅要深化经济上的改革,还想要推进政治上的改革呢!可是如今却不一样了:好了就想继续好、更好一些,改革了就想继续推进改革;并大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架势。
法国历史学家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1805-1859)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分析“路易十六统治时期是旧君主制最繁荣的时期,何以繁荣反而加速了大革命的到来”原因时,有一段十分精辟的论述,他说:“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它开始改革的时刻……人们耐心忍受着苦难,以为这是不可避免的,但一旦有人出主意想消除苦难时,它就变得无法忍受了。当时被消除的所有流弊似乎更容易使人觉察到尚有其他流弊存在,于是人们的情绪更激烈:痛苦的确已经减轻,但是感觉却更加敏锐。”“20年以前,人们对未来无所期望;现在人们对未来无所畏惧。人们预先就沉浸在即将来临的幸福中,使人对既得利益无动于衷,一心朝着新事物奔去。” 这些话很值得今天我们中国人深思!
周林彬(中山大学):本次大会的议题反映了经济法的深度思考。十年前我说过多谈些问题,少谈些主义,但并非说主义不重要。宪政问题、中国体制改革都是经济立法的重点,不管哪个法的发展创新,到最后都会涉及宪政改革。温总理的这两次讲话,像是要向前推进,宪政问题不解决,其他问题都会受到阻碍,经济法、刑法都在创新时期,都离不开宪政,都要进行改革,这也是符合法律逻辑的——宪法是根本大法。因此赞同漆老师观点,这一问题是需要我们去思考的问题。重大理论的研究离不开对宪政的研究。
第二个问题是,我们既然研究宪政,又是部门法,还是多考虑些实际问题,并且将两者联系起来。一是把经济法的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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