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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环节的纳税筹划思考_论文.docx
创业环节的纳税筹划思考 [摘要]纳税筹划是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者应当有未雨绸缪的规划意识。通过解析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事实证明纳税主体在设立之时,其形式、地点、规模、时机、融资等方面,诸多税收问题均值得权衡考虑。纳税人可以通过了解不同情况下的差别税收待遇,把握商机、合法节税,以实现自身的发展战略。
[关键词]创业;纳税人;纳税筹划;战略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战略的一个范畴,不仅要着眼于税款的节纳,而且要着眼于相关的收益、机会的最大化、风险及成本的最小化,以期实现纳税人“净收益”、“社会效应”及“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目标。当代主流经济学是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之上的,在1776年的《国富论》中,亚当·斯密认为“利己性”是从事经济行为的人类的本性,“经济人”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的选择都是合乎理性的,即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寻和获得自身最大的经济利益。Ⅲ这使得纳税筹划这门新兴学科有了经济学理论基础。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判例,纳税筹划与偷税的法律界限还是泾渭分明的,从而为前者的合法性提供了法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9月26日批转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中央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举措。开创基业之初,有关税务方面的长远规划往往不被创业者们及时重视。然而,一旦主体性质与其他安排确定下来,这一纳税筹划的变数就成为了外生变量,而不再是纳税人能够自由控制的内生变量,因此,纳税筹划的“预见性”和“提前量”在创业环节尤为重要。企业战略涵盖了公司层面战略和业务层面战略两个视角,设立纳税主体的纳税筹划显然属于较为宏观的公司层面战略。如何未雨绸缪、抢占先机,是每个“准纳税人”在正式成立注册并成为纳税主体之前,必须考虑与分析的。
一、设立纳税主体的类型
(一)产业或行业类型选择。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残疾人用品生产行业、农林牧渔业、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等产业和项目均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软件行业在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均有优惠规定。按照其税式支出的政策出发点,产业类税收优惠主要分为四大类,一是以经济增长和产业壮大为目标,二是以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三是以社会文化综合发展为目标,四是以政治、军事、外交等其他领域的发展为目标。在产业优惠面前,纳税人应有足够的政策敏感性,例如,若其劳动对象既可以是普通材料,又可以是“三废”物资,就应当权衡显性与隐性的税收利益或成本,考虑是否进行废物利用,以申请获得循环经济方面的税收宽免。
(二)个人或企业身份选择。虽然创业者往往是个人,然而,即使是个人,也可以对众多的纳税主体组织形式择优采用——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到有限公司,从内资企业到外资企业。虽然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税收待遇呈现差别缩小、相互融合的趋势,但是在一定时期应当继续关注它们之间的税制异同。尤其是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交叉、重复以及由此引起的税负差异和税负不公,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问题,也是纳税筹划的重头戏。对税后利润的影响,可通过估算企业的净利润,再应用计税公式加以计算比较;或列出方程求解,寻找节税平衡点。
(三)特定经营主体形式选择。享有税收优惠的特殊主体包括:残疾人、下岗职工、退伍军人、社区服务机构、大学生、非营利组织、高校后勤服务实体、具有学历授予权的教育机构等。如果是一个家族经营的企业,其中有下岗职工或享受减免税的其他主体,则可用其证件进行注册登记,以迎合国家对该类主体的优待政策。另外,在一些产业优惠中,规定合法的主体必须是“非营利性组织”,是否能够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此类主体。也必须经过事先的规划与申报。有些免税主体资格的事先审批权并不在税务部门,例如有些企业具备相关劳务经营收入的,如果向教育主管部门争取到了“高校后勤集团”的资格,或是办理一般培训的同时也具备了学历授予资格,则可以享受较多的教育产业税收优惠。
(四)特定纳税主体形式选择。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有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之分,在不同的征管待遇面前,大部分企业并不能自由选择身份,而必须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法的条文确认。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来进行相关纳税人的认定是企业筹划的基本准则,否则,如果超过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而贪恋小规模纳税人给企业带来的较轻税负会导致企业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余还要接受惩罚。然而,有些增值税纳税人处于可选地带,如“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其应当先匡算自己的产品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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