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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现状与法律对策

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现状与法律对策   [摘要] 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但是当前我国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还处在较低水平。因此,当前必须加强消费者安全权的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培养消费者责任意识,以构建完善的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法律体系。   [关键词] 消费者安全权 现状 法律对策      一、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现状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享有的首要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其中,消费者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权,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这里的财产安全既包括所购买、使用商品本身的安全和接受服务所涉及商品本身的安全也包括它们对于其它财产的安全。   我国消费者的安全权保护一直是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它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案件数量多、危害大,涉及商品和服务行业众多,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安全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如2004年的徽害人婴儿奶粉案、2005年肯德基的“苏丹红”案件,2005年哈医大二附院550万的天价医药费案件,今年3月郑州市的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称保罗国际)“天价头事件”。这表明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消费领域里一直居高不下的是食品、药品、装修装饰材料等的质量问题。近两年来,随着居民购买商品房、家用汽车及金融服务、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需求的增多,消费者安全权侵害的领域也随展之扩展,据中消协2007年全国消协受理投诉情况分析,2007年投诉增长前十位的是销售(含网络销售、电视直销)、计算机、互联网、汽车、金融保险、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电信、厨房设备。   第二,近年来,整体情况有好转,但消费者安全权侵害仍是消费纠纷的重要部分。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近两年情况略有好转。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年2月公布的《200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分析》显示:2007年的???部案件受理数比2006年少了45487件。其中2007年消费安全投诉13452件比2006年的13967件少了515件,下降3.7%。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其一安全权侵害案件的总量还在万件以上;其二,尽管直接的安全权纠纷在各种消费者权益纠纷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占消费纠纷比重较大的质量问题、价格问题等,或会直接给消费者带来人身、财产损害,或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做出错误判断,从而带来财产损害。因此,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既是当务之急又是重中之重。   第三,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不力。因为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法律规定不完善,诉讼成本高、执行不力,举证艰难,行政监管不到位,消费者团体组织力量有限,消费者自身认知能力欠缺等诸多原因,致使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难以做到及时、高效。刚刚发生在郑州的“保罗国际天价头”案件就是例证。2008年3月29日,本打算花38元剪发的两名女大学生在结账时被告知两人消费总额1.2万元。事情发生后,消协因店方拒绝调解,将投诉转到工商所。而随后工商、公安、物价、税务各部门相互推诿,无人出面。而且,“保罗国际”强制消费自2007年9月以来一直有人投诉,但管理部门却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最后,直至事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有关领导的批示下,有关部门才对“保罗国际”作出行政处罚。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不力的状况一天不改变,消费者安全权就一天无法实现。   二、加强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1.完善消费者安全权立法   第一,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范围,即一切对消费者生命、身心健康、人格尊严和财产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产品或服务,消费者都有权获得法律救济。   第二,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和严格经营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时代带来的补充性制度,它的社会功能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弱势群体。因而,它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以此作为逻辑起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的改造应该集中在保持对政策性充分重视的同时强化其技术性和可操作性上面。首先,通过广泛建立国家标准的方式来明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其次,进一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侵犯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归责原则和救济方式,即规定消费者安全权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同时,规定完善的救济途径和合理的赔偿标准。   第三,完善消费者安全权争议解决机制。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纠纷发生后,只能由消费者各个人行使诉权,缺乏团体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我国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维权方面的地位日益重要,但因为没有诉权,其消费维权的作用大大减弱,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增加,维权机会减少。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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