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浅析提单请求权法律性质
浅析提单请求权法律性质
[摘要] 提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中都占居重要地位,是货物卖买、运输和结汇环节中不可缺少的主要单据之一。提单的相关问题一直是我国海商法研究的热点,本文主要是针对提单请求权的性质进行分析与说明。
[关键词] 提单 物权凭证 物上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的出现是为了加速商品流转和便利资金筹措的需要,单证持有人只要将代表一定财产或资产的单证转让给他人,就意味着该财产或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让与人便可及时获得价款,以加速资金周转。提单作为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的收据,自然具有承运人船舶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的效力。据此,提单就代表货物,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提单的请求权是指收货人或买方在对卖方或其指定的银行付款赎单后,根据其所持有的提单而请求提单上指明的特定的承运人交付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本文主要讨论提单请求权性质,目的在于:一方面,确定提单适用何种法律规范,如将提单请求权确定为物权性质,则提单即应适用物权及有价证券的法律规定。从而,基于提单有价证券的属性,提单物权因持有提单而取得,因丧失提单而丧失;基于提单权利的性质为物权,则提单权利的得丧变更应适用物权得丧变更的规定,权利受侵害时适用物权被侵害的规定。另一方面,则在于便利人们以概括的方式,通过掌握提单的性质以掌握提单在法律适用上的各方面特点。
提单请求权的行使可以说是国际贸易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主合同权利义务的实现,对于国际买卖合同的完成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而提单请求权的法律性质究竟应如何认定,是物权性质还是债权性质,一直存在比较大的分歧。有学者认为,提单的请求权是物上请求权,主要原因在于债权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合法之债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承运人和收货人自始至终并无一致的意思表示,因而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提单请求权不可能??债权性质。并且如果认为提单就是实质上的运输合同,那么提单就会失去其作为物权凭证的关键意义,因为正是由于提单是物权凭证,代表了实际上具体货物,其转让流通才具有了价值基础,才有了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一旦确认提单是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由于合同并非是代表具体财产的权利凭证,则提单的转让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还有学者进一步对提单的性质做出了说明,“可以将提单表彰的物权明确规定为一种推定直接占有权,而这种推定直接占有权和提单本身结合在一起,持有提单即享有这种占有权,丧失提单也就丧失这种占有权,提单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可称为‘物权证券’”。笔者认为提单请求权也应具有债权性质。在海运实务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办妥货物运输手续后,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提单仅是证明承、托双方已经订立了运输合同,但其本身并非运输合同。然而当提单转让到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第三人手中时,提单就在事实上成为运输合同本身。这时的承运人和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规定的内容而确定,提单在此扮演的就是运输合同的角色,成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行使请求权的合同依据。从根本上说,这是提单的债权性所决定的,理由如下:首先,从海上货物运输的整个过程可以推定在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存在着一致的意思表示。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达成主合同时,必然约定了运输方式。合同约定具体的,一般都指明由谁来承运货物,如果未具体指明,就可以推定收货人对于托运人自行委托的承运人的资格及其以后的系列行为的确认,并对之请求交货;而承运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在给托运人签发提单时,基于常识,它应知提单要由托运人背书转让给收货人,可以推定承运人对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资格及其行为也是给以确认的,并基于此种确认,依提单向之提交货物。既然收货人和承运人对对方资格和行为都确认,就可以推定:两者之间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按照提单承运人应无迟延地、安全地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并向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交货,收货人也要按提单的规定向具体承运人请求交付货物,双方对提单内容的认同正是二者间一致的意思表示的体现。其次,提单作为实质意义上的运输合同体现其债权性,己为我国司法实践所确认,而不仅仅是理论上的主观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l期载有一例有关无单放货的再审案,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无单放货的性质是违约”,因而应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司法解释中,确认了提单的合同性质,我们对其做一具体分析:(1)承运人的违约,违反的是哪项契约呢?显然不是买卖双方的主合同,因为承运人不是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那么是不是承、托双方最初订立的运输合同呢?按《汉堡规则》对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义务,即“提供适航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