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三篇 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及其适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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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三篇 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及其适用.ppt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及其适用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有形货物所有权的跨国交易,属国际贸易范畴,是国际商事交易的最初形态,至今仍构成国际商事交易的最主要部分。相应地,国际货物买卖法构成国际商法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渊源形式多样、性质不一、适用复杂,是国际商法学习的难点和重点。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形式,这些法律究竟应当如何在实务中加以运用是本章需要阐述的内容,也是进一步学习和深入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础。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形式 问题导引 假设:一个美国的公司与一个中国的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因卖方所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了发生争议。 请问:解决这个争议应当适用中国的合同法呢,还是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或是中国和美国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体系架构 ╱ 内国的国内法(如我国《合同法》 国内法 ╲ 外国的国内法(如英国《货物买卖法》) 国际法 ╱国际条约(如《CISG》) ╲ 国际惯例(如《Incoterms》)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立法 体制 异同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中国立法 民商合一 民商分离 个 性 民法典的 一部分在 债篇中加 以规定的 商法典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仍适用于商行为,包括买卖行为 商法典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仍适用于商行为,包括买卖行为。这些国家的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普通法,即由法院以判例形式所确立的法律原则;二是成文法,即有关货物买卖的单行法规。 我国现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对外贸易法》等。《民法通则》是原则性的一般规定;《合同法》则专门针对合同关系予以规范,其中第九章“买卖合同”既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也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其总则第126条是专门解决涉外合同法律冲突的冲突规则。 共 性 (1)调整货物买卖的法律统一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和国际货物买卖; (2)调整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包括了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冲突规范; (3)对买卖的标的,即“货物”作泛义的界定。 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CISG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1、主体范围 2、标的范围 3、特定争议事项范围 (二)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1、扩大适用的保留 2、合同形式的保留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 问题导引 假设:一个营业地在中国的A公司与一个营业地在美国的B公司签订一份苹果买卖合同,CIF纽约(双方约定为Incoterms2000)。之后,买方因苹果被毒物污染,主张不仅其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且造成买方用户人身伤害要求赔偿,卖方则认为污染是在交货后运输途中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而拒绝赔偿。买方遂向中国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另一家中国C公司向法院主张,该批苹果系自己存放于A公司仓库中的货物,却被A卖给了B,因而以货主的身份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 请问:本案需要适用哪些法律方可解决这些纠纷? 一、适用法律的范围 (一)可能适用的实体规范 (二)可能适用的冲突规范 1、国际统一冲突法 2、我国冲突法的规定 二、适用法律的顺序 (一)实体规范与冲突规范的适用关系 (二)各种实体规范——统一实体法、惯例、国内实体法之间的适用关系 (三)当事人约定与实体规范、惯例之间的适用关系 (四)结论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的实现方式,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律规制内容的核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国际货物买卖法就是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存在的。本章以调整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法的共性规定为依据,全面阐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问题导引: 营业地设在中国的A公司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要约给营业地在美国的B公司。A在要约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B公司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18日上午送达B公司。B于19日收到A航空邮寄来的要约,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的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 问: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内容框架对比 公约 合同法 ╱有效、生效条件 ╱要约╲约束力 ╱实质要件╱有效、生效条件 成立要件 ╲承诺╲约束力 ╲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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