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导论(二版)教程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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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按约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按约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签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恶化或者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极有可能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通过请求对方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仍未保障权利,可以中止履行其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三、合同保全 (一)概念 为防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遭受到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不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诉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权诉讼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三)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消灭。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假设: 美国某设计师事务所承接了中国上海某商品房开发项目的景观设计任务并交付了整套施工图纸,但尚有30 %的设计费没有支付。因中国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变更,新经理要求原景观设计方案推倒重来。 请问: 双方当事人是重新签订合同,还是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进行变更?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变更 合同的主体不变,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成立之后,完全履行之前改变原先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变更,诉请变更。 二、合同转让 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二、合同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债权人依约向第三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合同债权的行为。 债权人转让权利应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达成合意,将原合同的债务转由第三人承担的行为。 债务人向第三人转移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应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的概括转让 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原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概括转让可以按约经对方同意或者依法进行。 第六节 合同的消灭 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各国法例有异。 中国称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中国有: 一、清偿 二、合同解除 三、抵销 四、提存 五、免除 六、混同 七、诉讼时效 八、法定、约定终止 第六节 合同的消灭 一、清偿 债务人已按约履行债务。往取债务,赴偿债务。清偿抵充。 二、合同解除 已有效成立的合同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当然解除主义,当事人意思表示主义:协议解除;通知解除(中国合同法第94条)。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三、抵销 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以其各自的债权抵充债务,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一、股东大会 决议方式 普通决议:简单多数; 特别决议:绝对多数; 特殊决议:更高比例,如3/4,中国法未设。 表决权: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会议的议案作出一定意思的权利。  表决权行使:亲自行使、代理行使、书面方式行使、通讯方式行使。  委托表决权征集。 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有)或董事(股)签名留存。 一、股东大会 公司机关决议瑕疵救济 1、决议无效之诉  中国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章程,属于当然无效,没有除斥期间限制。 2、决议撤销之诉  中国股东大会的招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违反法律或章程,属于可撤销决议,有除斥期间60日限制。 3、决议不存在之诉 日本韩国明文规定,为三分法。规则与决议无效之诉同。中国法院裁判与决议不成立混同,学界有争议。 4、决议有效确认之诉 中国法院裁判不一致,学界也有争议。 二、董事会 董事会性质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由全体董事所组成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必设的、集体决定公司业务执行意思的常设性机关。 董事:董事是由股东大会或监事会选任的,对外代表公司进行商务活动,对内管理公司事务的专门人才。大陆法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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